四、學校督導評估工作應建立和完善哪些基本制度?
充分發揮教育督導的監督指導作用,提高督導評估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和完善督導評估相關工作制度。《意見》在對十幾年來各地學校督導評估工作經驗和做法進行總結提升的基礎上,按照《教育督導條例》的相關規定,重點提出新時期學校督導評估要建立和完善四項基本制度:
一是定期督導評估制度。要求縣級教育督導部門5年至少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學校實施一次綜合督導評估。
二是督學責任區制度。要求縣級教育督導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學校的數量和布局,劃分責任區,配備責任督學,明確職責任務,對責任區域的中小學校進行經常性督導。
三是限期整改制度。在督導評估中要幫助學校診斷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注重指導學校改進教學工作,對存在的問題實行限期整改。
四是公報制度。督導評估結束后,要向社會公布督導評估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五、學校督導評估的結果怎樣運用?
結果的有效運用是充分發揮教育督導評估作用的關鍵。因此,《意見》提出,學校督導評估完成后,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學校督導評估情況,以促進有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和幫助學校有效解決問題;要向本級教育行政部門通報學校評估結果,提出督導建議,并作為考核問責和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向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提供統計信息和決策依據。
六、如何落實各級督導機構責任,保證中小學校督導評估工作的順利開展?
為確保督導評估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國家、省、市、縣在學校督導評估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具體而言:國務院教育督導機構加強對學校督導評估工作的宏觀管理和政策指導,對各省(區、市)學校督導評估工作進行督查,定期發布國家教育督導報告。省級教育督導機構制定工作規劃,按照整體推進、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適合本地區學校改革發展的督導評估標準和實施辦法,組織對市、縣的工作檢查和督導評估。市、縣兩級教育督導機構按照省級督導部門確定的標準和周期,制訂實施計劃和工作規范,對所屬中小學校進行督導評估。《意見》還進一步要求各地明確工作職責任務,配齊督導人員,改善工作條件,提供經費保障。要加強督學能力建設,不斷提高學校督導評估工作的水平和質量。(教育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