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指出,即便企業敗訴,賠償金往往只有幾千元,最高的也只有幾萬元,這對于財力雄厚的國企來說可謂“不值一提”。與之相對應的是,當前反歧視維權的通道仍不暢通,勞動者投訴難、立案難、舉證難、勝訴難、賠償難;同時,勞動者反歧視維權成本太高,要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資金。
此外,無良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舍“義”取“利”也是助長此不正之風的原因之一。就在今年1月,廣東省電力一局醫院體檢中心因違規為多家企業暗查乙肝被處罰。而調查發現,該事件絕非個別現象,一些醫療衛生機構和醫護人員為追求經濟利益,淪為企業實施乙肝歧視的“幫兇”。
>>政策
入職入學禁查乙肝
乙肝病毒經血液、母嬰及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工作、學習或生活接觸不會導致乙肝病毒傳播。
三部委《通知》要求,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因職業特殊確需檢測乙肝項目的,經衛生部核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檢測。
除衛生部公布的特殊職業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予以拒絕招(聘)用或辭退、解聘。
>>建議
反歧視應有具體保障措施
國內知名反乙肝歧視人士陸軍表示,國企在用工方面的制度規定和處理辦法是大部分私營、外資企業效仿的對象,國企嚴格遵守三部委《通知》,對國企招聘人員及私企、外企招聘人員都會有積極影響,將會大大促進乙肝歧視的消除。
“要消除就業歧視,立法保障是第一步,國家和政府頒行了法律法令后,還要有具體行政措施和司法措施來保障貫徹落實。”北京瑞風律師事務所著名公益律師李方平說,尤其是對于國企,更應該有較高的守法意識和社會責任,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嚴格要求他們,而不應放松要求、降低標準。
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劉小楠副教授認為,中國應盡快設立一部反就業歧視的專門法律,對就業歧視進行明確定義;盡快設立“平等機會委員會”去調解就業歧視,讓受害人得到救助。
>>人物
改簡歷兩年內換6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