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究竟符合什么條件才能參加村集體土地收益分配?這個問題,就連工作多年的王丹也說不清楚。
“每個村,每個村下面的村民小組、生產大隊,都各有各的標準,全都不一樣。”王丹說,有的村可能由村兩委幾個人內部商量定標準,有的村則把權利分散到各個生產大隊,“一些生產大隊會決定集體投票,個別大隊可能就幾個人說了算。”
然而,即使是看似公平的“民主表決”也有不妥之處。王丹就遇到過這樣的情況,“有的大隊里某戶人家全都是親戚,親戚人數占了投票人數的大半,這戶人家肯定占便宜,這樣又怎么保證公平?”
駐村工作多年來,幾乎每年都會有村民因為分配標準的事兒找王丹“告狀”。因此,他建議,至少從鎮政府、縣政府層面,能對村集體土地分配出臺一個粗略的規則,“因為各村情況不一樣,所以不一定要規定得多細,可以擬定一個粗略標準,再配套一個操作準則或程序,告訴我們遇到哪一類問題可以通過哪幾種比較民主的手段來操作,合情、合理、合法。”(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