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也于今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同時廢止。據悉,新辦法由7章38條增加到8章54條,內容變化較大。
根據新辦法,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新辦法一大亮點是,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
此外,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安全條件審查未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租車拒載、議價、故意繞道等最高可罰200元
今日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正式施行。根據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存在不按照規定攜帶從業資格證,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行為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該規定是交通運輸部接手指導出租汽車管理職責后頒布的第一部出租汽車管理部門規章,主要設定了考試、注冊、繼續教育、從業資格證件管理四項基本制度。根據規定,取得從業資格證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從業資格注冊后,方可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從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3年。
針對從業者個人、出租汽車經營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該規定分別明確了違規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其中,無證經營者,將被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出租汽車駕駛員存在不按照規定攜帶從業資格證,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行為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出租汽車經營者,如果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將被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如果存在瀆職行為,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受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