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銷售者銷售家用汽車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以及發票;
(二) 按照隨車物品清單等隨車文件向消費者交付隨車工具、備件等物品;
(三) 當面查驗家用汽車產品的外觀、內飾等現場可查驗的質量狀況;
(四) 明示并交付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
(五) 明示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 明示由生產者約定的修理者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但不得限制消費者在上述修理網點中自主選擇修理者;
(七) 在三包憑證上填寫有關銷售信息;
(八) 提醒消費者閱讀安全注意事項、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使用和維護保養。
對于進口家用汽車產品,銷售者還應當明示并交付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等資料。
第四章 修理者義務
第十三條 修理者應當建立并執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書面修理記錄應當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提供給消費者。
修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里程、送修問題、檢查結果、修理項目、更換的零部件名稱和編號、材料費、工時和工時費、拖運費、提供備用車的信息或者交通費用補償金額、交車時間、修理者和消費者簽名或蓋章等。
修理記錄應當便于消費者查閱或復制。
第十四條 修理者應當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儲備,確保修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誤修理時間。
第十五條 用于家用汽車產品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生產者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質量不低于家用汽車產品生產裝配線上的產品。
第十六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或嚴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駛或者無法行駛的,應當提供電話咨詢修理服務;電話咨詢服務無法解決的,應當開展現場修理服務,并承擔合理的車輛拖運費。
第五章 三包責任
第十七條 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家用汽車產品的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耗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及其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生產者明示的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修理時間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確定修理之時起,至完成修理之時止。一次修理占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第二十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由銷售者更換、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