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廈門4月21日電 (葉藝琳)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網上發布廳”發布了第三十六批指導性案例,這是最高檢首次以行政檢察類案監督為主題發布指導性案例。其中,廈門市檢察院提請福建省檢察院抗訴的行政檢察監督案例(檢例第146號)居于首位,該案例歷時7年,從認識不一致到形成共識,從糾正個案到統一標準,福建省在執法司法標準統一的路上不斷行進。
“酒醉蝴蝶”扇動翅膀二審判決交警敗訴
“查醉駕,吊銷駕駛證,怎么就錯了呢?二審敗訴,我們真的不能接受。”福建省廈門市檢察院第六檢察部多位檢察官告訴記者,直至今日他們仍記得廈門市交警支隊派員前來遞交監督申請時說的話。
2013年5月1日晚,盧某某醉酒無證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撞倒一名路邊行人,致使其輕微傷;審判機關判處其拘役三個月、處罰金3000元。同時,廈門市交警支隊另對盧某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但盧某某認為自己被吊銷的小型汽車駕駛證與該事故無關,于是提起行政訴訟,但一審判決維持了廈門市交警支隊的行政處罰決定。隨后,盧某提出了上訴,這時“劇情”卻來了180度反轉,二審判決以“男子因醉酒且無證駕駛,已經承擔了刑事責任,交警部門在沒有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吊銷男子小型汽車駕駛證,系屬不當,應予撤銷”為由,撤銷了廈門市交警支隊的行政處罰決定。
專注案件爭議焦點檢察機關精準提抗
“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卻被撤銷了,以后我們要如何開展執法工作?”帶著滿心的無奈與困惑,2014年9月,廈門市交警支隊向市檢察院遞交了檢察監督申請。
接到監督申請后,廈門市檢察院嚴格依法履職,認真調查核實,進一步梳理相關案件事實并對爭議焦點,“醉酒駕駛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提出了準確理解。
“審查過程中,我們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找到了一條至關重要的法律依據。”承辦檢察官表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是基于行為人實施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這是對違法行為人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識的一種否定性評價,與其實際持有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無關,也與其實施違法行為時實際駕駛的機動車類型無關。”
廈門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認為,交警部門是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二審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監督糾正。
2015年3月,廈門市檢察院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未被采納。隨后,廈門市檢察院向福建省檢察院提請抗訴。2019年9月,福建省檢察院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20年5月21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據悉,在福建省檢察院進一步延伸辦案時發現,盧某某案并非個案,僅2019年,福建省公安機關作出吊銷駕駛證行政處罰案件中就有32件被法院裁判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兩級聯動接續監督一案治理擴展一片
行政執法與司法裁判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存在認識分歧,會嚴重影響執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性,福建省檢察院借該案件抗訴為契機,加強與福建省高級法院、福建省公安廳溝通協調,圍繞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問題進行座談研討,就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訴訟案件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問題達成共識。2021年3月19日,福建省公安廳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案件辦理的通知》,2021年4月30日,福建省檢察院與省法院印發會議紀要,就辦理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案件提出具體要求,統一司法裁判尺度。
2022年3月,該案入選最高檢第三十六批指導性案例時,“指導意義”一欄明確指出:“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發現行政裁判和執法決定存在適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問題,應當開展類案監督。檢察機關在依法監督糾正個案錯誤的同時,應當與行政機關、人民法院進行磋商,促進形成共識,解決執法司法辦案中認識不一致、標準不一致等共性問題,推動統一執法司法標準,正確執行法律。”
截至目前,福建省未再出現涉吊銷駕駛證行政案件執法司法標準不統一的問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