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兩部門發文規定警方管轄的78種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中新社北京4月29日電 (記者 張素 郭超凱)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9日聯合發布一份規定,對公安機關管轄的78種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及附則予以明確。
早在2010年5月、2011年11月,這兩個部門就先后出臺了《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及其補充規定,為警方依法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提供了依據。
據統計,2019年至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40.68萬余人,同比上升29.78%。另據統計,2017年至2021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經濟犯罪案件41.8萬起,挽回經濟損失2700余億元人民幣。
不過,隨著經濟犯罪呈現出新情況新特點,特別是刑法、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以及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調整影響,原有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執法司法辦案實際。
兩部門隨即啟動修訂,并在今日聯合發布新規。其中,對21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修改完善。例如,對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了全面系統修改,進一步加大對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的打擊力度。
此外,25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得以調整。例如,最高檢、公安部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采用與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相同的入罪標準,體現出“對國企民企、內資外資、中小微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予以同等司法保護”。
檢方和警方相繼表示,此次修訂在對部分經濟犯罪案件適度提高數額標準的同時,還通過增加犯罪手段、情節及危害后果等標準進一步織密刑事追責法網,將繼續保持對嚴重經濟犯罪從嚴追訴的態勢不放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