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8月25日電 題: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是提高政治協商工作能力水平的根本保證
作者 鄭軍 全國政協委員、民革中央委員、湖北第二師范學院院長
中共中央發布《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次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對政治協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和部署。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是政治協商兩種基本方式之一,《條例》的出臺對提高新時代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提高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工作科學化水平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政協作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進行的偉大創造,其主要職能之一是政治協商。按照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要把堅持黨的領導貫穿到政協全部工作之中”指示精神,《條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對政治協商工作的領導,將政治協商定義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政治協商基本方式均以中國共產黨為主導,將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作為政治協商工作遵循的首要原則,明確中共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以及地方黨委、黨委統戰部和政協黨組在政治協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均體現了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核心要義,為人民政協事業科學化發展指明了方向。
二、遵循中國共產黨的決策部署,提高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工作制度化水平
人民政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制度設計,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習近平總書記要求,發揮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作用,需要完善制度機制。要堅持中共黨委會同政府、政協制定年度協商計劃制度,完善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條例》對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協商工作作出決策部署,提出通過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政治協商工作的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提升政治協商效能;中共各級黨委完善政治協商工作機制,支持和推動有關單位和部門參與政治協商有關工作;完善中共黨委等與各民主黨派、各界代表人士的工作聯系機制。《條例》對政治協商作出的機制性安排,為政治協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嚴守中國共產黨的工作要求,提高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工作規范化水平
人民政協發揮其制度優勢和政治功能是通過政治協商等職能實現的,應該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規范政治協商工作。《條例》對政治協商基本方式、遵循原則、組織領導和職責以及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對象和內容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對包括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在內的政治協商活動籌備、活動開展、成果運用和反饋以及保障機制等環節提出了研究部署與統籌安排、年度計劃提出與審議、具體工作方案制定,以及相關工作的報批報告程序等明確具體工作要求,形成政治協商工作全方位、全鏈條閉環管理,為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工作規范化提供了基本遵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