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若瀚(重慶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學分中心特約研究員、西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人權與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從2009年起,中國已發布并實施了四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當前,第四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即《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正在實施之中,許多計劃目標有望提前實現。制定和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已成為中國發展人權事業的重要方式,中國將自身的人權理念、實踐經驗融入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之中,在行動中推動人權事業發展進步。
開創規劃引領型人權實現路徑
從制定第三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開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同國家“十三五”“十四五”規劃綱要在時間和內容上實現同步和銜接,人權目標得以完整、系統地整合進國家發展目標。通過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設置各類具體的指標任務,人權保障水平和人權實現程度獲得了可觀察、可度量、可評價的依據和標準。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指標一經設定和發布,就形成了公信力,促使相關實施機構在目標期限內完成任務。為確保目標達成,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設計了監督和評估機制,其中第三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評估完全交由第三方機構,評估顯示,第三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168項目標和任務全部完成,其中很多指標和任務提前或超額完成。除評估外,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機制也明確提出,發揮新聞媒體在監督方面的作用。第四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實施期限過半,新聞媒體、研究機構、社會組織圍繞其實施提出的不少建議已引起相關單位重視,并被采納。
每一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實施完成意味著新計劃的開始,也意味著公眾會有更高的期待,進而不斷促進人權保障水平的改進和提升。舉例而言,第三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將農村自來水普及率目標設定在80%以上,而第四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將該目標提升到88%以上,并有望于今年實現。更高標準不僅體現在數字指標上,也體現在制度和公共政策方面。例如,第二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對于女性工作權利的關切主要聚焦于參與和免于歧視,第四期則在此基礎上開始關注女性因工作而產生的家庭育兒負擔。
總體而言,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中國逐步形成由規劃引領人權實現的路徑,它為“人權保障沒有最好,只有更好”的信念和主張提供了制度和機制支持。
形成發展驅動型人權促進機制
發展是解決一切問題的總鑰匙,也是破解人權問題的關鍵方法。資源總是有限,人的需求卻豐富且多元,發展能夠創造更多資源和機會,同時提升政府的公共產品供給能力。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是在經濟社會整體發展的基礎上發揮作用的,第四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專門強調,要“為人的全面發展創造更加有利的經濟社會文化條件”;聚焦農村整體發展,提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接續推進脫貧地區發展”;同時也明確提出“支持和幫助民族地區加快發展”“促進新興文化產業發展”等要求。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以人權錨定發展的方向和目標,其文本和實踐中的發展是“綠色發展”,強調公眾對生態環境信息的知情權、對生態環境決策的參與權,以及最終對良好生態環境的享有。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文本和實踐中的發展也是“平等發展”,要求“促進所有人平等分享發展成果”“充分保障所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在實踐中也對少數民族、女性、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給予傾斜保護,促使權利的實質平等。而無論是“綠色發展”,還是“平等發展”,其最終的目標都是“人的自由全面發展”。通過在實踐中調和發展與人權的關系,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助推形成了發展驅動型人權促進機制。
探索合作推進型人權保障模式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始終在努力促成政府與社會、公民之間的合作共治。第四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明確將“合力推進,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共同促進人權事業的發展”作為其制定和實施的基本原則。在具體內容中,計劃明確提出了“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健全城鄉社區協商制度,拓寬群眾參與基層治理的制度化渠道”等要求。
“參與”也成為本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制定和實施的一個關鍵詞。近年來的實踐中,在鄉村振興、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廣泛的社會力量參與其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霸簤螀f商”等民主實踐形式不僅成為公民自治的重要方式,也成為多元協商共治的實踐探索。一些地方開設的網絡問政平臺在實踐中逐步提升規范化水平和有效性,不僅成為公民維護權利的平臺,也成為實施公民監督、推動公民和政府協作共同解決公共問題的平臺??偠灾?,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既致力于規范權力的行使,也努力增大權力行使的有效性,形成以合作為基礎、堅持問題導向的回應型人權保障模式。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是頂層設計與實踐行動的結合,行動之于計劃具有決定性和構成性的價值。我們確信,行動中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將大有作為。
《光明日報》(2023年10月30日 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