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天津12月16日電 (記者 周亞強)記者從天津官方獲悉,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由天津市公安局擬定的《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通知各相關單位照此執行,以規范和加強電子印章管理。
《辦法》包括總則、申請與制作、信息安全保障、法律責任、附則等五大章共30條。天津市行政區域內電子印章的申請、制作、使用、注銷以及安全保障等活動適用該辦法。
根據《辦法》,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系統提供電子印章申請、制作、備案、查詢、變更、注銷、簽章、驗章和簽章記錄、使用管理等功能,并與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天津市公章刻制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對接,實現數據互通共享。
《辦法》指出,電子印章制作參照實物印章,應當由公安機關許可的電子印章制作機構制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作電子印章;申請制發電子印章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先按照實物印章相關管理規定刻制實物印章,再向公安機關許可的電子印章制作機構提出申請。
《辦法》明確,天津市各類政務辦公、政務服務事項可使用電子印章對公文、證照、協議、憑據、流轉單等各類電子文檔進行簽章;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領域中使用電子印章。嚴禁不按照使用權限和審批流程使用電子印章。
《辦法》強調,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因其采用電子化表現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電子簽名不適用的情形除外。
據悉,《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公安局擬定的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19〕44號)同時廢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