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成都1月25日電 (記者 劉忠俊)近日,四川樂山四合煤業有限公司“8·21”事故調查報告正式向社會公布,經調查認定,四合煤礦“8·21”較大瓦斯事故是一起煤礦違規將封閉井筒工程承包給無煤礦安全基本知識的個人,施工期間作業點供風量不足,造成瓦斯積聚,作業現場未按規定檢查瓦斯并違規動火引起瓦斯爆炸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24年8月21日9時46分許,樂山市四合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合煤礦)在封閉風井井筒過程中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遇難、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32萬元。
事故發生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的通知》(礦安〔2023〕7號)等規定,成立了由國家礦山安監局四川局牽頭,四川省應急管理廳、樂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單位)組成四川樂山四合煤業有限公司“8·21”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邀請煤礦方面專家參與事故調查,邀請樂山市紀委監委同步開展追責問責審查調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對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
調查報告稱,該起事故直接原因為回風井作業地點供風量不足,導致回風斜井上變坡點巷道頂部未砌碹段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該區域進行氣焊切割鋼管時引起瓦斯爆炸。間接原因及暴露出的主要問題有四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施工隊伍冒險蠻干;五通橋區應急管理局未按要求履行監管職責;屬地黨委政府未按規定落實礦山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調查報告還稱,五通橋區應急管理局派駐四合煤礦駐礦安監員、河西安監站站長汪某宏,負責四合煤礦封閉井筒施工現場安全監管。在回風斜井內瓦斯出現異常的情況下,未制止作業人員使用氧氣/乙炔切割管道,導致事故發生,對此次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責任。
四合煤礦封閉井筒施工工程承接者周某貴、現場管理陳某華、樂山市宏岳煤業有限公司礦長李某強、煤礦實際控制人彭某強、煤礦法定代表人曾某中、煤礦留守負責梁某等6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五通橋區石麟鎮安辦臨時負責人楊某,五通橋區石麟鎮黨委委員、鎮人大主席余某強,五通橋區石麟鎮黨委書記邱某桃,駐礦安監員張某軍等4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或主要領導責任;五通橋區應急管理局煤炭和礦山安全監管股負責人、四合煤礦聯系人和專班人員之一的龍某宏,五通橋區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謝某,五通橋區應急管理局局長張某瑜,五通橋區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聶某等4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以及五通橋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葉某,五通橋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李某,五通橋區委副書記、區長魏某東等3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或領導責任。
四合煤礦未按照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井筒封閉管理責任、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措施不落實;違規將井筒封閉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個人;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執行瓦斯檢查制度和入井檢身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此次事故負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四合煤礦處人民幣190萬元的罰款,并建議五通橋區人民政府繼續對其依法依規實施關閉。同時,建議責令樂山市五通橋區石麟鎮人民政府向樂山市五通橋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建議責令五通橋區應急管理局向樂山市五通橋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建議責令樂山市五通橋區人民政府向樂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此外,調查報告還就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等提出了建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