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2月14日電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通報,2月14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李吉平受賄一案。
信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稱,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組織部副部長、人事局副局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730萬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李吉平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李吉平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公開資料顯示,李吉平生于1955年,遼寧大連人,2008年任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2016年卸任。2024年3月,官方通報其被查。同年8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其被開除黨籍。
黨紀政務處分通報中,李吉平被指“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大肆干預、插手金融機構職工錄用、職務晉升工作”“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