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31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為進一步做好2025年“農資打假”審判工作,依法懲治制售偽劣農資犯罪,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切實維護農民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遴選發布4件“農資打假”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種子、農藥、化肥3類重要農資,涵蓋利用網絡電商平臺銷售、“農資忽悠團”進村兜售等典型犯罪手段,具有較強的代表性,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彰顯依法從嚴懲處的鮮明立場。生產、銷售偽劣農資犯罪損害農民切身利益,危及國家糧食安全,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此類犯罪,該判處重刑的,堅決依法判處。此次發布的4件典型案例中,有3件對被告人判處了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重刑。同時,人民法院注重加大對犯罪分子的經濟制裁力度,充分適用財產刑,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賠償訴求。此次發布的張某、司某等銷售偽劣產品案,被告人組成“農資忽悠團”下鄉兜售偽劣化肥,組織程度高,銷售金額大,社會影響惡劣,人民法院不僅依法對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張某和司某分別判處十一年和九年有期徒刑,還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充分發揮了刑罰的懲治、威懾作用。
二是突出對種子質量安全的刑事司法保護。種子制假售假犯罪,嚴重擾亂種業市場秩序,危害國家種源安全,給農業生產和農民收入造成損失,應予嚴厲打擊。此次發布的2件銷售偽劣種子案例中,趙某在沒有取得種子經營資質的情況下,購入無任何標簽標識的帶菌馬鈴薯種薯予以銷售,導致農戶種植后疫病流行、植株枯死、薯塊腐爛,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李某柱等銷售未經品種審定、純度遠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水稻種子,89名農戶種植后造成大幅減產或者部分絕收,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人民法院對上述被告人依法定罪處罰,該重判的堅決予以重判,有力震懾犯罪分子,凈化種業市場,從源頭上維護國家糧食安全。
三是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人民法院注重全鏈條打擊制售偽劣農資犯罪,在堅決依法嚴懲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主觀惡性深的被告人的同時,對其他具有從犯、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被告人,量刑時注重體現區別對待,從而更好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預防和減少犯罪。此次發布的張某、司某等銷售偽劣產品案,張某等人組織的“農資忽悠團”涉案多達十余人,人民法院在依法對主犯張某等人判處重刑的同時,對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的涉案人員,準確適用刑罰,確保寬嚴有度,罰當其罪。
四是多措并舉促進懲防結合。人民法院立足審判職能,積極配合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規范網絡銷售農資”“農資忽悠團”等專項整治行動,強化行刑銜接,提升打擊合力。各地法院還通過組織旁聽庭審、公開宣判、普法宣傳等形式,積極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農資生產經營者增強責任意識、規范生產經營行為,幫助廣大消費者提高識別防范能力、更好維護自身權益,促進實現源頭治理。此次發布的丁某、張某平銷售偽劣產品案,被告人利用網絡電商平臺銷售偽劣農資,審理法院組織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觀摩庭審活動,強化以案釋法,取得良好法治宣傳效果。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進一步加大對制售偽劣農資犯罪的嚴懲力度,為農業豐收、農民增收和鄉村振興保駕護航。
案例目錄
案例一:趙某銷售偽劣種子案
——銷售帶菌馬鈴薯種薯,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案例二:李某柱等銷售偽劣種子案
——銷售純度不合格的偽劣水稻種子,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
案例三:丁某、張某平銷售偽劣產品案
——通過網絡電商平臺銷售低濃度農藥,銷售金額上百萬元
案例四:張某、司某等銷售偽劣產品案
——“農資忽悠團”下鄉以氮肥冒充復合肥銷售,牟取暴利
案例一:趙某銷售偽劣種子案
——銷售帶菌馬鈴薯種薯,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簡要案情
2021年底,被告人趙某受河南省上蔡縣某種植專業合作社王某和種糧大戶賈某(均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委托采購馬鈴薯種薯。趙某在沒有取得種子經營資質的情況下,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購入18.86噸無任何標簽標識的“黃金薯”馬鈴薯種薯,后以2.74萬元的價格銷售給賈某和王某。2022年5月,賈某和王某共種植“黃金薯”馬鈴薯種薯150畝,馬鈴薯植株相繼出現葉色發黃、部分植株莖葉枯死等情況,枯死植株表現為地下根、莖腐爛,薯塊腐爛等特征。經鑒定,田間薯塊腐爛系種薯帶菌導致環腐病、軟腐病發生流行造成,病爛薯率46.6%,產量損失率45.5%,損失共計54萬余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銷售帶菌馬鈴薯種薯,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據此,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決趙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賈某經濟損失人民幣共計543750元。
典型意義
我國是世界上馬鈴薯產量最多的國家,2015年我國啟動了馬鈴薯主糧化戰略,馬鈴薯增產對于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有著重要意義。馬鈴薯環腐病,俗稱轉圈爛,是一種易傳染、危害大的馬鈴薯病害。根據《馬鈴薯種薯國家標準》(GB-18133-2012),環腐病菌等檢疫性有害生物在種薯生產中的允許率為“0”,發現此類病蟲害的馬鈴薯不能用作種薯。本案中,被告人銷售帶有環腐病等細菌的馬鈴薯種薯,給農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同時,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嚴厲制裁。在此提醒廣大農民朋友,一定要通過正規途徑購買種子,購買時注意查看種子包裝是否規范,有無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切記不要貪圖一時便宜購買來源不明的“白包”種子。
案例二:李某柱等銷售偽劣種子案
——銷售純度不合格的偽劣水稻種子,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
簡要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間,被告人李某柱明知父親李某忠(另案處理)等人自行繁育的“竹稻一號”水稻種子尚未通過國家審定,將無任何標識的“竹稻一號”水稻種子共計250余千克銷售給被告人呂某,銷售金額達1.7萬余元。呂某在明知上述“竹稻一號”水稻種子尚在試種階段,未取得檢驗證號及合格證的情況下,向四川省天全縣仁義鎮程某、楊某等89名農戶銷售約100余千克,銷售金額達1.9萬余元。上述89名農戶種植“竹稻一號”水稻種子后,出現大幅減產和部分絕收。經評估,損失共計15萬余元。經檢驗,李某柱、呂某銷售的“竹稻一號”水稻種子的純度為62%,遠低于國家規定的水稻種子純度不低于96%的標準,認定為劣種子。
另查明,2022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柱向被害人汪某謊稱自己可以在海南省承包土地種植水稻原種,吸引汪某投資,汪某邀約被害人李某建等人聯合投資,向李某柱轉款共計37萬元。李某柱將該錢款用于個人開支,并以各種理由拒絕帶汪某等人前往海南實地查看投資情況。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柱、呂某銷售純度不合格的水稻種子,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李某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合伙投資為名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詐騙罪。李某柱具有自首情節,呂某具有坦白情節,二人均認罪認罰,且主動退賠農戶損失,依法均予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李某柱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對被告人呂某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典型意義
種子是農業的“芯片”,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據統計,良種對糧食增產貢獻率達到45%,為我國糧食連年豐收提供了關鍵支撐。《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國家對水稻等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審定制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推廣、銷售。未經審定的種子品種沒有經過嚴格的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品種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其產量穩定性、適應性、抗病蟲害能力等特性均無法保證,將給農業生產帶來巨大風險。本案中,涉案水稻種子未經審定便先行推廣上市,種子純度遠低于國家標準,農戶種植后造成大幅減產甚至絕收,不僅侵害了農民利益,也危害國家糧食安全,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案例三:丁某、張某平銷售偽劣產品案
——通過網絡電商平臺銷售低濃度農藥,銷售金額上百萬元
簡要案情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間,被告人丁某明知自己銷售的總攻牌“草甘膦異丙胺鹽”農藥除草劑是不合格產品,而將不合格農藥除草劑銷售給被告人張某平,銷售金額共計122萬余元。張某平明知所購買的總攻牌“草甘膦異丙胺鹽”農藥除草劑是不合格產品,仍多次購買并在多個網絡電商平臺注冊店鋪,通過低廉的價格、雇請人員刷單等方式吸引顧客購買,將所購農藥銷售給全國各地不特定消費者,銷售金額達196萬余元。經檢驗,涉案農藥除草劑草甘膦含量僅為5%左右,遠低于所標注草甘膦含量為30%的質量指標,認定為劣質農藥。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張某平銷售不合格農藥,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張某平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平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電商平臺的蓬勃發展,通過網絡渠道購買農資產品的農民越來越多。相比線下傳統渠道,網絡渠道具有價格優惠、送貨上門等優勢,為農民選購農資提供了便利,但假冒偽劣問題也日益凸顯。一些不法商販利用網絡平臺將偽劣農資銷售至全國各地,農民一旦在網上購得偽劣農資,溯源維權有較大難度。在此提醒農資產品經營者,網絡電商平臺絕非法外之地,制假售劣踩“紅線”,必將受到法律制裁。同時提醒廣大農民朋友通過網絡電商平臺購買農資產品時,要注意查看商家是否有農資經營資質,如發現假冒偽劣農資,要及時進行投訴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案一審庭審時,審理法院組織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觀摩庭審活動,對震懾違法犯罪、提高群眾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起到良好效果。
案例四:張某、司某等銷售偽劣產品案
——“農資忽悠團”下鄉以氮肥冒充復合肥銷售,牟取暴利
簡要案情
2023年2月,被告人張某、被告人司某在明知從被告人焦某處購買的化肥包裝袋為復合肥(標注氮磷鉀≥18%)、實際為氮肥的情況下,糾集被告人李某等十余人,先后在江西省永修縣、奉新縣、高安市、豐城市、崇仁縣、南城縣、福建省光澤縣、順昌縣等地以復合肥名義進行銷售。該銷售團伙分工明確,由不同人員負責下鄉宣傳、游說農戶聽課、“專家授課”、協調發貨、應付管理部門檢查、登記收款、送貨上門等,通過免費宴請、贈送禮品等方式,標榜所售復合肥氮磷鉀含量高,系優質高效肥料,誘導農戶購買,銷售金額共計177萬余元。另查明,焦某銷售金額為87萬余元。經檢驗,涉案化肥氮磷鉀含量等均不符合標準,系不合格產品。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司某等人銷售不合格化肥,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焦某將氮肥裝入復合肥包裝袋內冒充復合肥進行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張某、司某系主犯,李某等人系從犯,對李某等人依法減輕處罰。焦某具有自首情節,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對其依法減輕處罰。據此,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司某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三萬元;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對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緩刑。
典型意義
近年來,“農資忽悠團”成為一種常見的銷售偽劣農資的犯罪形式,對農業生產、農資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農業農村部、公安部在2024年組織開展專項行動,嚴厲打擊“農資忽悠團”違法犯罪活動,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對受理的此類案件依法從嚴懲處,形成打擊合力。“農資忽悠團”組織化程度高、欺騙性強,團伙內部分工明確、協作緊密,深入農村地區流竄作案。犯罪團伙通過贈送禮品、免費吃飯等小恩小惠吸引農民參加“講座”,再由不法分子假扮專家推薦農資產品,最后利用打折、促銷等話術騙取農民購買偽劣農資。廣大農民朋友對符合上述行為特征的兜售農資行為,一定要提高警惕,謹慎選購農資產品,以防上當受騙。本案中,人民法院對主犯張某和司某均判處重刑和罰金,有力懲治犯罪,為維護農資安全和農民利益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