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品牌、型號、車輛類型規格、車輛識別代號(VIN)、生產日期;生產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銷售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銷售網點資料、銷售日期;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或者相關查詢方式;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規定要求應當明示的其他內容”:不能想象,要走世界級汽車企業的公司,如果把這樣的條款認為是過分要求,那真“難為”它的理想了。
......
再看“三包”規定對銷售者義務的描述:
——“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注意,是合格的產品,不應該出現以次充好、以舊充新;
——“按照隨車物品清單等隨車文件向消費者交付隨車工具、備件等物品”:注意,要主動交付,而不是能混過去就混過去,消費者不提及就不給;
——“當面查驗家用汽車產品的外觀、內飾等現場可查驗的質量狀況”:注意,當面查驗,不是想說的就說,不想說的,就蒙;
——“明示并交付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明示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注意,是明示,不是遮遮掩掩,藏藏掖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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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來看看“三包”規定對修理者義務的描述:
——“修理者應當建立并執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這似乎只是在提醒我們,現在的修理業不是路邊店時代的那副粗放得不能再粗放的模樣了。這個要求高嗎?
——“修理者應當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儲備,確保修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誤修理時間”:如果連這都要當成文件的硬性規定來討論,那么消費者的權益就無從談起了。
——“用于家用汽車產品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生產者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質量不低于家用汽車產品生產裝配線上的產品”:這一點似乎涉及了產品質量,可更涉及了商業道德,不是嗎?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或嚴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駛或者無法行駛的,應當提供電話咨詢修理服務;電話咨詢服務無法解決的,應當開展現場修理服務,并承擔合理的車輛拖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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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沒有去買過汽車、沒有用過汽車、沒有自己送修過汽車,那么你真的很可能被上述起承轉合、錙銖必較般的條款所感動;或者,如果你經營的企業有些達不到甚至完全達不到上述條款對你工作義務的要求,那么你真的會被它嚇著。
但是,作為企業,只要你清夜捫心,如果連上述臟臟件件最最起碼的事項都沒有做到或者不想做到,都要為國家政策要求你做到而喊冤叫屈,那么,即便擁有再嚴苛的法律,對你服務的消費者又有何用?
因此,筆者認為,對于國家鄭重其事地出臺的這個汽車“三包”規定,千萬不能只當成是對企業義務和責任的一種硬性的法律的要求,更應把它當成是對企業經營誠信的一個檢驗、一個鞭策。畢竟,企業誠信問題,比產品問題更為基本。(新浪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