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備用車的條件: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包退、包換車的幾種條件: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由銷售者更換、退貨。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后,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 (三)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后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后橋、車身的主要零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診斷失誤不等于不能換車
不等式之1
疑問:汽車三包法的補充文件《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主要零件種類范圍及三包憑證(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總成后,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總成和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有廠家和經銷商提出異議,可能也會發生同一總成件發生兩次兩個不同零件修理。建議修改為:同一總成件同一故障,累計2次不同零件修理或車身的同一位置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不同位置主要部件不可累加)。另外還希望顧客必須根據維修店意見給足時間診斷,且診斷次數不能計為維修次數。
解答:汽車技術專家、北京祥龍博瑞(集團)總工程師魏俊強表示,這種問題就看站在誰的角度去說了,如果站在消費者的角度說,廠家和經銷商的異議沒有道理。汽車的發動機和變速器涉及車輛的核心安全問題,在三包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已經夠讓消費者沮喪了,“不同位置部件不可累加”等說法毫無道理!
之前文中郭先生的遭遇也說明了經銷商不能通過多次嘗試更換零件,讓消費者承擔時間和換件的費用。
短評:“給足時間診斷”是要多少時間呢?“診斷次數不能累計”是要診斷多少次、換件多少次呢?消費者是弱者,不能再當被廠商忽悠的“冤大頭”。對于廠家和經銷商來說,未來發動機和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還未修好,就應該給消費者退換車。另外,經銷商還應加強診斷流程、維修工藝等技術水平。沒有“三包法”時,不良經銷商給消費者亂換件、亂收費難以得逞了。
召回處理不等于三包 召回車輛不能再索賠
不等式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