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再發生輕微交通事故,當事各方不用再來回奔波,只要去交通事故保險理賠中心,就可以一站辦齊所有理賠事宜。7月1日起,公安部于5月公布的《交通管理服務群眾十項措施》開始實施。昨天,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長李江平對該規定進行了詳細解讀。
■各地建交通事故理賠中心
李江平說,《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但在實際執行中,許多機動車駕駛人因擔心自行協商損害賠償環節多,不方便,不愿自行協商,仍希望交警出現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因此,《交通管理服務群眾十項措施》規定,在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計劃單列市和其他具備條件的設區市,交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交通事故保險理賠中心,組織經營機動車強制保險的各家公司派員進駐服務中心,方便發生輕微交通事故的當事各方協商辦理交通事故保險理賠,避免了以往當事各方因投保不同的保險公司而在保險理賠過程中往返各家保險公司。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選派事故處理業務能力強、民事調解經驗豐富的民警進駐服務中心,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交通事故進行認定,并協調當事人與保險公司在車損評估中的矛盾等,從而實現對輕微交通事故實行快速處理、一站理賠。
■交通違法未來可跨省處理
《十項措施》中規定,當事人可自行選擇交通違法行為處理地。李江平解釋該措施實施的背景時說,考慮到當前公路交通特別是高速公路通達性日益提高,群眾選擇自駕車出行日益增多。隨之而來的是機動車駕駛人在登記地外的交通違法行為迅速增加,而當事人去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成本太高,造成部分違法行為得不到處理。因此,規定當事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無異議的,可以在本省、自治區范圍內,自行選擇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他說,目前,北京、天津、河北等21個省(區、市)已經具備了上述措施的實施條件,其他省(區)正在積極開展有關準備工作。“考慮到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和證據資料跨省轉遞和傳輸還存在一些問題和技術障礙,目前還不能實現當事人在省際間自行選擇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違法行為,待條件成熟后,我們將推出跨省范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異地進行處理的便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