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的《了望》周刊刊登文章說,1979年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通過現行有效法律210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7500多件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目前,中國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在一次法制講座中介紹說,法律體系指一個國家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原則和要求,根據不同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不同,劃分為若干法律門類,并由這些法律門類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規范形成相互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楊景宇曾擔任過國務院法制辦主任。他說,我國的法律體系劃可以分為七個門類: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有法律專家提出了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標志:第一,涵蓋各個方面的法律部門(或法律門類)應當齊全;第二,各個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應當制定出來;第三,以法律為主干,相應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當制定出來與之配套。
從九屆全國人大起,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在注重新創立法律的同時,加大了修改現有法律工作的力度。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更是提出,在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目標的基礎上,重點提高立法質量。吳邦國委員長指出了不斷提高立法質量應處理好的三個關系:一是正確處理數量與質量的關系;二是正確處理權力與權利的關系;三是正確處理法律的穩定性與改革過程中變動性的關系。
全國人大有關負責人介紹,2006年全國人大將繼續加強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的立法工作,推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這反映出立法工作的方向,也意味著科學發展觀將會在立法工作中起統領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