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曾出借208萬元購房款給王先生夫婦,后因對方僅歸還60萬元,她兩度提起訴訟討要余款。庭審中,現已離異的夫婦倆卻否認借款,稱當初是幫劉女士在商場租賃攤位,但錢被中間人騙走了,他們也是受害人。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劉女士以借款糾紛為由起訴被駁后,她又起訴要求兩被告返還不當得利,后獲得通州法院的支持。
原告稱是借款
今年初,劉女士一紙訴狀將朋友王先生及其前妻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歸還借款148萬元。庭審中,她提供了三張銀行轉賬憑條以證明借款的發生。
劉女士稱,被告因購房急需資金提出借錢,考慮到朋友關系于是答應且未要求二人出具借條,她先后于2012年7月、10月以及去年7月,分三次向李女士的銀行賬戶內轉賬共計208萬元。去年9月,她要求兩被告還款,但對方僅還了60萬元。去年12月,兩被告協議離婚并約定債務由李女士單獨承擔。擔心錢要不回來,劉女士才提起訴訟。
被告稱是投資款
庭審中,這對離異夫婦對劉女士當初轉賬的原因予以否認。李女士稱,她曾在西單商場租賃攤位從事婚紗零售生意,此三筆轉賬系劉女士委托自己在西單商場購買攤位的費用。為了幫助劉女士購買攤位,李女士聯系到同在西單商場經營攤位的王女士,王女士表示可以為其辦理購買攤位事宜。后在西單商場衛生間內,自己分數次以現金形式將208萬元陸續交給王女士。李女士說,王女士拿到錢后卻人間蒸發,這筆巨款亦無處索要。為減少原告的損失,她主動退還其60萬元。此筆208萬元絕非借款,自己亦是受害人,不應全額退還。
王先生則表示知道劉女士想要購買攤位的事情,但他不清楚原告與李女士之間的具體經濟往來,且他與李女士已離婚,二人明確約定債務由對方償還。鑒于劉女士雖提供了轉賬憑條,但并未能就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提供有效證據,法院最終駁回其訴訟。
再次起訴打贏官司
今年3月,劉女士以不當得利糾紛為由重新提起訴訟,要求王先生與李女士共同返還148萬元。庭審中,雙方仍堅持各自說法。李女士還稱,她已就王女士的行為向警方報案,但因缺乏證據,警方并未立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女士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應如數返還劉女士相應的不當得利款。此外,由于該筆不當得利之債發生在王先生與李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王先生亦應承擔共同返還的責任。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晨報記者 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