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上報道的兩起性侵女童案件再次引發社會對于保護女童安全問題的關注:一起是陜西干縣57歲教師安某借輔導功課之機,兩次猥褻他代課班上的一名女小學生。目前,犯罪嫌疑人安某因涉嫌猥褻兒童已經被檢察機關正式批捕。然而,當記者到該校采訪時,校方卻稱查無此人、不予配合。另一起案件發生在湖南益陽赫山區八字哨鎮學校,目前已將涉案教師周建民刑事拘留。據周建民供述,其先后共猥褻11歲以下女生19人。該校學生反映,周建民猥褻女童在學生中是公開的“秘密”,但大部分孩子因怕被打、罰作業或害羞等原因,最終沒將被侵害的事實完整告訴家長,個別老師接到學生的報告后也沒認真核查,致使性侵行為連續發生。
頻繁的性侵女童案件高頻率見諸新聞媒體,強烈刺激著公眾神經。這些違法犯罪人有些來自社會、有些來自學校,甚至還有一些來自家庭內部。性侵女童案件頻發的原因不一而足,但還有一個重要原因不能忽視,那就是我們的法律制度在防范和懲治性侵女童違法犯罪行為過程中存在許多漏洞,失之于寬松,失之于模糊,難以發揮遏制性侵女童違法犯罪行為頻發態勢。如未成年人保護法作為一部專門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有關打擊、防范性侵包括女童在內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定卻十分簡單、粗疏,僅在該法第四十一條做了一句宣示性的規定:“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面對當前性侵女童案件頻繁發生的現實狀況,如此簡單且缺乏操作性的規定顯然已經難以作為。立法機關應當盡快修訂、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使其在打擊、防范性侵女童違法犯罪行為中發揮更大作用。
從近期披露的有關案件來看,性侵女童作案手段十分隱蔽,加之女童精神受到威嚇、防范經驗不足,有些學校的領導和老師甚至還基于“家丑不可外揚”“生活小節無關緊要”等觀念,對于相關的反映和報告不予重視或壓案不報,對于有關部門的調查和采訪抵觸排斥或隱瞞真相,使得認定、懲治違法犯罪人更加困難重重。因此,在修訂、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時,應當明確規定哪些行為屬于性侵行為,便于人們認識、監督和舉報,并且根據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使不同情節受到不同處罰。同時,鑒于性侵女童案件中個別老師知情不報、隱瞞真相的教訓,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應當規定,如果學校領導和老師接到學生有關性侵的反映而不予重視、收到學生性侵的控告而壓案不報、對司法機關的調查隱瞞事實,應當受到嚴厲處罰,承擔法律責任。
只有織密保護未成年人的法網,才能進一步遏制性侵女童案頻發態勢。(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