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侖區某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一年多前,這家企業送員工朱某到上海接受一項核心技術的培訓,一共花費了10萬元。在此之前,這家公司專門與朱某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其在半年培訓結束后必須回公司上班,且服務期不得少于5年,如有違反,需賠償30萬元違約金。
今年春節過后,朱某突然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其理由是,難以發揮其專業水平。由于朱某去意堅定,這家公司表示同意,但同時要求朱某按照原協議的約定,支付30萬元違約金。朱某則提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培訓費用,因此,他只要支付10萬元即可。雙方為此產生糾紛,近日,這家企業專門聘請了律師,準備與朱某對薄公堂。
記者在獲悉這一爭議事件后,向這家公司作了調查。據該公司透露,朱某在廠里的一個關鍵性崗位擔任技術員,他的突然辭職并非因為不能發揮作用,而是另有原因:準備跳槽到另外一家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工作。
朱某辭職究竟是否需要進行賠償?為此,記者采訪了北侖當地的一位律師,他表示,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但這個規定并不適用于所有的“人事爭議”,因為根據相關規定,“受聘人員經聘用單位出資培訓后解除聘用合同,對培訓費用的補償在聘用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的約定補償。”這位律師認為,本案中的李某,之前與企業曾經簽過合同,而且被明確告知,如果違約辭職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也就是說,李某同意雙方之間關于培訓費用的補償規定,因此,他現在違約辭職,企業要求其進行賠償,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并不矛盾。但此案涉及的爭議究竟如何解決,最終仍然以法院的判決為準。記者/董小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