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凌晨,在經過10個多小時審理后,備受關注的貴州習水五公職人員性侵害多位女學生案庭審結束。據悉,法院將擇日宣判。與此同時,社會各界對此案的案件定性問題仍爭論不休。
“我個人對當地(貴州習水)檢方以‘嫖宿幼女罪’的罪名起訴涉案的多位人員是有異議的。”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孔維釗前天晚間對早報記者說,此案以“強奸罪”定罪更為恰當。據了解,全國律協未成年人委員會將于近日召開未成年人性侵害案研討會,“貴州習水案”有望列入研討課題,作為重點案例進行研討。
此案究竟是定性為“嫖宿幼女罪”,還是“強奸(幼女)罪”,最大的區別是兩者擔任的法律責任不同。按照我國《刑法》,若以“嫖宿幼女罪”論處,則被告人可被判處最低5年、最高15年有期徒刑;而若定性為強奸罪,則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案件的審級也應提為中級法院)。
貴州參與偵查此案的警方人士解釋稱,公安機關最初以涉嫌“嫖宿幼女罪”對嫌疑人進行提請逮捕,是因為他們構成了“嫖宿”行為的兩個條件:“明知”對方未滿14周歲、以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物為代價與幼女性交。
但此解釋仍然遭受了來自法學界及社會上眾多人士的質疑。孔維釗說,對于那些不滿14周歲的孩子,她們的年齡和心智發育不成熟,施害人以小恩小惠或者花言巧語或者威逼利誘,都可以讓她們去賣淫或“賣處”,這種行為就應該視為強奸,“不能說你支付了金錢,就不是強奸,而是嫖宿。何況我國法律是禁止賣淫嫖娼的。”
他呼吁,在當前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都含糊不清的情況下,習水縣法院應逐級上報至最高法院,請最高法院“定奪”應該適用何種罪名。孔維釗表示,他認同“將嫖宿幼女的行為,一律按強奸罪從重處罰”,其所在的專業委員會將在研究后決定是否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