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6.7萬元
(浙江)浦江一國土所所長一審判刑三年
67000元,對很多人來說都是一筆不小的錢財,浦江人傅某也沒抵擋住誘惑,而這,成了他從一個國家干部淪為階下囚的直接原因。
傅某曾于2005年至2011年先后在浦西、鄭宅鎮、黃宅鎮、巖頭鎮任國土所所長。
作為一名基層國土所所長,傅某的主要工作職責是負責轄區內農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報批及批準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開展國土資源執法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在此期間,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傅某卻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其本人職權、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而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現金、購物卡等財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所收受的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67000余元。
4月13日,經浦江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浦江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決傅某有期徒刑三年。(錢江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