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海波反問道:“白紙黑字寫著‘不得私自轉讓’,開發商為什么還和我們簽《商品房購銷合同》?這不是違反規定嗎?”
亂像之下
誰為380戶業主的損失埋單
蘇海波們與青遠公司的糾紛一拖就是10年,幾乎伴隨了那國興在青遠公司的職業生涯。
為了維權,蘇海波曾經將青遠公司告上法庭,最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民事調解書,要求青遠公司“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房產證”。
這樣,事情繞了一圈又回到了原點,青遠公司能夠“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的仍然是蓋有“劃撥土地”戳的房產證。
為了解決問題,青遠公司也曾經向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咨詢是否能為遠大園六區居民辦理擁有完整產權的房產證。但之后了解到,如果要辦,原來的手續全部作廢,重新審批、重新立項,要改變土地的性質。
“這是根本不可能的。已經賣出那么多房子了,現在跟人家說協議作廢,能行嗎?”那國興說。
那國興曾經專門查找國家相關規定,“什么叫商品房?國家沒有一個定義。所有能夠辦理房產證的就叫商品房。六區的房子是合法的”。那國興認為,這主要是個“理解認識”問題。
“如果蘇海波說他交了土地出讓金,那么請拿出證據。合同上寫了‘商品房’,我們理解是個失誤。我們承認,我們是有失誤,你可以要求我們就這個失誤進行賠償。但你不能要求我們給你辦房產證,因為我們辦不了。雖然你和我們簽了協議,但若是與國家規定相違背,那就是無效的。”那國興說。
2008年奧運會之前,蘇海波被告知可以辦房產證了,但青遠公司卻提出一個條件:與業主重新簽定《遠大六區回遷安置住宅樓購銷合同》。
這份合同寫明:“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劃撥土地”、“房屋僅作住宅使用”。
為了能夠辦房產證,蘇海波填寫了這份合同,但在其后加了一條備注:“此協議只用作辦證用,凡與原購房合同不符之處均以原購房合同為準。”
“一看我這么寫,他們又不干了。這么一來,房產證又沒辦成。”蘇海波嘆了口氣。
北京市律師協會房地產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庫成員劉子華告訴記者,對于這樣的案子,法院確實不好判,因房屋的審批權歸政府,法院不能干涉政府的權力。法院只能判“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沒法直接要求開發商為住戶辦理商品房的產權證。
對于青遠公司所說的辦證的難處,劉子華予以了證實。居民個體在交易過程中可以補繳土地出讓金,通過二手房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如果要房地產公司來為居民整體辦理,就涉及到原土地重新審批的問題,基本是不可能的。
劉子華說,目前解決問題的辦法,應是要求開發商賠償因違約給居民造成的損失。
“雖然商品房沒有一個標準的定義,但我們國家對商品房的銷售是有明確規定的。”劉子華拿出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他解釋道:“我們國家有保障性用房,包括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區別于商品房。商品房的主要特征就是要辦齊‘五證’,要交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過去根據協議出讓,現在要通過‘招拍掛’來完成,根據地段不一樣土地出讓金也不一樣,都包含在‘招拍掛’的價格里。經濟適用房、兩限房、拆遷安置房等,往往都按國家規定的價格來賣,與商品房有本質區別。商品房對社會公開銷售,回遷安置房不能對外銷售,只能賣給特定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