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因為一些原因,回遷房也是被允許出售的。但應寫清楚賣的是回遷房而不是商品房。因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交易價格有區別。”劉子華進一步指出,“在這個過程中,起碼開發商隱瞞了真相,這就是一種欺騙。開發商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眼看著辦理房產證沒指望了,蘇海波等居民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案:青遠公司將土地出讓金退給居民。但居民們要求按現在土地出讓金來退,因為10年間北京的房價已漲了好幾倍。
按照2002年小區內有商品房產權的69戶的標準,蘇海波的房子,土地出讓金將近4萬元。蘇海波的房子面積約為69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700元計算,共付房款約27萬元。這樣,保守點算,土地出讓金占購房款大約10%。
現在,遠大園六區周圍的房子每平方米均價至少在2萬元以上,蘇海波家的房子總價大概在130萬元左右。如果賣出,至少還要交10多萬元的土地出讓金。380戶大約要3800萬元或更多。
那國興告訴記者:“我們承認是失誤,失誤在于賣的時候沒弄清什么叫‘商品房’,就按商品房來賣,我們可以就這個失誤來賠償損失。但不能你要多少錢我就給你多少錢,我們建議他們去起訴。你根本就沒交土地出讓金,我怎么退土地出讓金?而且這個事不是我們說了算的,我們還得聽四季青農工商總公司的。”
劉子華表示,對于當時的房子是否以優惠價格賣出,很難比較出來。比如,同樣的位置,樓層、戶型、綠化面積、停車位等不同,價格都會不一樣。“什么叫優惠?如果說居民沒法證明他們買的并不是優惠價格,那么,開發商能證明他們賣的是優惠價格嗎?”劉子華反問。
劉子華建議:“居民可起訴要求開發商賠償變更房屋手續過程當中的損失,或評估現在房價與當時房價的差價,這里面土地出讓金的差距在哪兒。其實現在的房價與原來的房價價格上差的相當大的比例都是土地出讓金。”
劉子華告訴記者,1999年類似的事情發生比較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是2001年通過,一般來講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此前,1995年開始施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對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的條件就寫得非常明確。“即使是在1999年前后,商品房銷售也并非無法可依。其實大家對商品房也有一般意義上的共識”。
蘇海波記起,當時自己買房時,要求看“五證”,接待他的可能是負責鎮政府宣傳的干事,名叫張泉,此人打包票說:“五證齊全,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正在辦理中。我就是政府的,還能騙你嗎?”
出于信任,蘇海波簽了合同買了房,那時怎么也沒想到會有與青遠的十年周旋。十年間,張泉也已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