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安一立刻提起了上訴,但因案件標的額過大,“連上訴費都交不起”,最終只能任由一審判決生效。
無罪獲釋的左安一還沒拿到一分錢國家賠償,就又背上了官司給他帶來的“苦果”-———近兩億元的債務。
遠離損失的賠償
多年之后,經法院認定又回到左安一手里的天圓廣場項目股權和伴隨著股權而來的近兩億元債務,令重獲自由的左安一感到手足無措。就其目前的境況,兩億元是無論如何也湊不出來的,惟一的出路,就是天圓廣場項目重新開發建設。
在左安一無罪獲釋后,北京市國土資源局(2007)622號文件中明確,天圓廣場項目是屬于符合條件、可以申請恢復開發建設的遺留項目之一。
隨后,左安一開始申請國家賠償。左安一的代理律師陳天本告訴《法治周末》記者,申請恢復天圓廣場項目的開發建設權或者賠償近兩億元的財產損失是以現行國家賠償法為依據的,“最好的途徑是恢復原狀,實在無法恢復,那么就賠償損失”。
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國家賠償法草案專家組成員、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就此案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恢復項目的開發建設權合法合理。“如果土地已經給別人開發了,那只能賠償損失。現在土地還空著,那么交還給天圓公司開發是適當的”。
這也是2008年在北京召開的“和諧社會背景下民營權益的法律保護問題專題研討會”上,專家對該案的一致看法。法學界知名學者江平、王家福、高銘暄、趙秉志、姜明安等和原全國工商聯副主席保育鈞、王治國均呼吁,有關部門應依法恢復左安一的合法權益,盡快將天圓廣場項目歸還天圓集團。
一審判決中,法院判令“返還此前扣押的一些財物和賠償左安一5年被羈押的人身自由計20萬元”。
“障礙主要是在操作層面上,依法雖然應當恢復項目開發建設,但項目所在地是北京,而賠償義務機關卻在哈爾濱,雖有賠償責任,但不好操作.”代理律師告訴《法治周末》記者。
姜明安教授也認為,賠償義務機關與項目不在同一個地方,是這個案件的特殊之處,“但也不是沒有辦法,畢竟是‘國家’賠償不是‘機關’賠償,法院可以向有關部門發函提出司法建議以尋求解決”。
面對20萬元的賠償,左安一說,這個數字離他要求太遙遠。但代理律師表示,依照現行國家賠償法,“你5年的牢獄之災就值這么多,法院沒有算錯”。
對于自己提起的可能是“國內最大數額的國家賠償”請求,左安一有點無奈,他說,目前自己最大的愿望就是項目能夠恢復,這樣不僅能夠還上此前的債務,以后的生活也還有盼頭。
代理律師沒有確認有沒有高過這個數額的國家賠償案件,他只是向《法治周末》記者強調,損失確實那么多,還都是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
依照現行國家賠償法,間接損失是不能獲得賠償的。
備受關注的標準
正是因為如此,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標準過低,在實務中一直是被評說的問題。
被多次提及的兩個典型案例是,陜西省麻旦旦“處女賣淫案”和黑龍江省史延生“搶劫”案。麻旦旦涉嫌賣淫被拘留,后經兩次處女鑒定得證清白,最終僅獲國家賠償74.66元。史延生被以搶劫罪判刑,一家7口被羈押5000多天,后證實是錯案,獲得國家賠償6000多元,折合每天1元多錢。
幾乎所有這些案件的受害人都在提起國家賠償時加入了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但因為于現行國家賠償法無據,一般都不會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