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完手術后,柳盛先給了楊程2.5萬元,剩下的1萬元,由于各種原因,柳盛未能及時給付楊程。最終,失去耐心的楊程報警,柳盛被警方抓獲。
還有患者牽入案件
楊程的述說與柳盛并不一致。楊程說,他在向柳盛索要剩下的1萬元錢時,曾被柳盛帶人毆打,但柳盛矢口否認。
此外,楊程還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柳盛和阿陽后來似乎也鬧翻了。
牽進這起案件的,還有患者謝委秋。謝委秋,男,時年46歲。他告訴《法治周末》記者,2009年5月,醫生說,他必須換肝才能保住命。
“當時我就想找一個人為我捐肝,但又不知道去哪兒找。一次偶然的機會,我聽別人說,醫院有專門為我們這些需要器官的人找‘器官源’的人。后來,我在醫院散步時,正好碰上一個人(就是柳盛-記者注)。他對我說,能幫我找到供體,但要我出十幾萬元,我當時就同意了。”謝委秋說。
楊程就是這次的供體。在柳盛的指使下,謝委秋讓妻子回到河南老家,在當地派出所開了一個證明,證明楊程與其系叔侄關系。
“手術前,醫院也問過楊程與我的關系,他說是我侄子,后來,醫院也就沒再問過。”謝委秋說。
據謝委秋說,他一共給了柳盛約15萬元,是他妻子分三次給柳盛的。
“我聽說,開始說好給供體4萬元,可后來才給了2萬元,我當時很生氣,但也沒有辦法。”謝委秋說。
《法治周末》記者從謝委秋的妻子那里得到了證實。
“開始給的4萬元及后來給的5萬元,是我們自愿給的,最后那6萬元,我們本來是想給供體的,但那男的(柳盛)找到我,讓我把錢給他們,還威脅我們。我們很害怕,所以才把剩下的6萬元錢給了他們。”謝委秋的妻子說。
“謝委秋是2009年5月進行的手術,楊程與患者自稱是叔侄關系。手術前,我找到楊程進行了單獨的談話,確認楊程為自愿捐贈肝臟者,并且楊程本人承認與謝委秋是叔侄關系,而且當中沒有金錢交易,并且向醫院提供了其原籍派出所提供的身份證明及關系證明。”該手術的主治大夫說。
器官捐贈法律尚待完善
辦理此案的檢察官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此案的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其中,被告人柳盛、阿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刑法的規定,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令人深思的是,柳盛對于自己買賣人體器官的行為并沒有太多的負罪感。
“被抓進來之后,我才意識到自己犯法了。之前我覺得自己的行為是合情合理的,有人想賣,有人想買———最后的結果的確是救了患者的命,患者也給點錢作為補償,賣器官的人也解決了自己的現實困難。”柳盛說。
人體器官買賣向來被視為對人生命權的極大蔑視,為人所不容。我國在2007年出臺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專家告訴《法治周末》記者,遺憾的是,條例沒有詳述最為緊迫和復雜的器官捐獻與分配問題。
“器官來源長期奇缺引發暗箱操作,給變相買賣器官的行為以可乘之機。還有所謂的有償捐贈,實際上是在打法律的‘擦邊球’,其結果就是,名為捐贈、實為買賣的當事人獲得了非法利益。”
這位專家進一步指出,結合我國國情,國家可以以立法的方式,在充分尊重公民真實意愿的前提下,通過一系列制度的設立,給予器官捐獻者某些現實的和預期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