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方向“無名氏”賠償共計52萬余元,其中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5萬余元,另外47萬余元由客車司機毛偉平按事故責任賠償60%,客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共計33萬余元的賠償金由鎮(zhèn)海區(qū)民政局提存保管。
“我的車子買了商業(yè)險,下一步要做的就是根據我承擔的28萬余元的賠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從被告席上走下來的毛偉平如釋重負地說道。
說法
在庭審過程中,保險公司提出的比民政局更有資格做“原告”的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目前在全國絕大多數城市還沒有設立起來。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guī)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救助基金,但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是誰,沒有明確,辦法中僅稱“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在救助基金設立前,司法審判中,各地對民政局是否具有民事索賠的主體資格,法官們看法不一。
2004年和2005年,江蘇省高淳縣境內發(fā)生兩起車禍,死者均為無名流浪漢。2006年4月,高淳縣民政局以社會救助部門及流浪漢監(jiān)護人的身份,將肇事司機和相關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賠30余萬元。這是全國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漢打官司”案。2007年3月,經過兩審,法院認定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體資格,駁回其訴求。
可見,在救助基金設立的前夕,為了解決“毛偉平們”和其單位的保險賠償時效問題,由民政局提起“無名氏”的交通事故索賠,只是權宜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