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1971年還改革了房屋租賃合同的解約制度,增強了房屋租賃人的法律地位。房東不得隨便單方解約,更不得以收取更高的租金為由解約。在同年也制定法律要求租金的漲幅必須和當地的租金標準基本吻合。
為了保證供需平衡,防止房地產市場的過度升溫,1976年制定了房屋現代化法,鼓勵房主對房屋實行現代化的改建或維修,為此提供資助和稅收的優惠政策,同時也允許房主在采取了改建或維修措施后可以把費用通過租金轉嫁到租賃人身上。1977年又對購買二手房提供了各方面的優惠政策。通過這一系列的政策,大量的市場資本不是流入到新建房上,而是被吸收到對已有房屋的改造上。
兩德重新統一:
建房市場的復蘇
德國憲法第20款作為永久性條款確立下了國家的根本目標之一為福利國家,這就包涵了要求國家實行福利住房政策的義務。此外,德國憲法里雖然沒有明確確立下來德國應當實行什么樣的經濟制度,但從憲法的整個體系來看,要求政府一方面要確保市場經濟的穩健運行,另一方面要對自由市場經濟有可能造成或已經造成的不良后果,如分配不公、惡性競爭等,進行預防或改善,政府因此有權對市場經濟作出干預。
因此,基于憲法這樣的要求,聯邦德國一直實行的是社會市場經濟制度。住房市場雖然是一種商品市場,但出于住房對居民的生活和發展的重要性,聯邦德國政府自建國以來便基于不同時期的具體情況從未間斷過對這個市場的調控,其調控的目標始終是保障居民能住得起房子。
隨著兩德在上世紀80年代末的重新統一和東歐的解體,至上世紀90年代中期,有近150萬人口涌入原西德境內,住房市場原本供需基本平衡的狀態被打破,很多城市呈現住房緊張的狀況。這時政府意識到這個問題,又開始通過例如允許對租用房采取高折舊率,提高房產作為財產投資的吸引力等措施鼓勵新房屋的建設。與此同時聯邦也較為有限地參與福利房的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