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豐田、本田、尼桑等日產車因出現質量問題被召回的新聞已是鋪天蓋地。有媒體報道說:《中國汽車召回制度亟待完善 緣違法違規成本太低》。和西方一些國家相比之下,中國的汽車召回制度仍然顯得異常薄弱。張維云律師認為,目前我國還沒有具體的汽車召回法律,部分部門法規的法律效力非常有限。一個是國家四部委在2004年簽署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另外一個是即將在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其“第五章產品責任”從法律上規定了缺陷產品應該承擔相應責任。但遺憾的是,并沒有規定具體的賠償細則。
張維云律師指出,除了加強汽車召回方面的法律建設外,國內同樣應該解決汽車缺陷鑒定機構和人員的獨立性問題。“目前各大鑒定機構和汽車廠商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不能做到客觀,部分鑒定報告更是兒戲。要借鑒美國的專家證人制度,必須理順管理體制,相關部門也要下決心放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