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得知兒子非親生男子索精神賠償獲支持
張軍與劉芳(均為化名)原是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兩人離婚后張軍發現兒子并非自己親生,因而起訴劉芳索賠26萬余元。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終審判決劉芳返還張軍撫養費5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
張軍稱,他于2008年和劉芳登記結婚,婚后于2009年11月生有一子。2012年11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后自己才得知孩子并非親生。張軍認為此事對自己造成了極大傷害,因此要求劉芳賠償自孩子出生至2013年4月的撫養費61500元和精神損失費2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軍自2012年12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離婚后共支付了7500元。2013年5月7日,張軍的母親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做DNA親子鑒定,司法鑒定結論顯示張軍并非孩子的父親。而且雙方曾于2013年進行訴訟,判決中已認定張軍與劉芳的兒子不存在親子關系。
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劉芳返還張軍撫養費5萬余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劉芳上訴后,市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楊鳳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