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4月22日電 (索有為 馬遠斌 于飛)4月22日,廣東高院對備受關注的深圳“黃金大劫案”作出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景光、賴乙金、賴長金3人因犯搶劫罪,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
2013年7月,福建平和人張景光和賴長金參加了平和老鄉在深圳市五洲賓館舉辦的商會聚會,并遇到了商會會長張某。作為深圳市人大代表、某公司的董事長,張某的身家引起了張景光等人的“關注”。
9月23日上午9時許,張景光、賴長金、賴乙金糾集龍大成等共9人駕駛兩輛汽車來到張某公司所在的福田區中心商務大廈的停車場等候張某,并隨后將張某綁架至寶安區沙井上興工業區某空廠房內。
在關押地點,賴乙金、張景光、賴長金3人與張某就贖金展開商談,最終以5000萬元成交。根據被告人的要求,張某隨后聯系了黃金珠寶公司和公司財務人員。當晚7時30分許,張某的司機陳某將由珠寶公司拿到的185公斤黃金(經鑒定,黃金價值人民幣48729000元)送至寶安機場停車場內交予賴乙金、張景光、賴長金。次日凌晨3時許,張景光在逃離深圳后通知龍大成釋放了張某。
案發一個月后,案件成功告破,所有黃金均被追回,相關20人落入法網。
2014年11月28日,深圳市中級法院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張景光、賴乙金、賴長金3人因暴力劫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搶劫罪,被分別判處死緩、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其他17名被告分別因非法拘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窩藏等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3個月到4年不等。
宣判后,張景光等11名被告提出上訴,但最終被廣東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