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蘭州5月1日電 (崔琳)“進行檢察約談,是對我們的關心、對我們的警醒,避免失職瀆職行為發生,等于給我們打了一劑預防針……”4月30日,涉嫌玩忽職守罪的蘭州市建筑安全監督站監督科負責人沈某對蘭州市城關區檢察院的預防約談做出了評價。
1日,記者從蘭州市城關區檢察院獲悉,這次約談系2014年11月甘肅省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約談制度以來,該院積極探索預防職務犯罪約談機制的首次嘗試,也標志著該院預防職務犯罪約談工作正式啟動。
城關檢方透露,日前某施工單位逃避監管違規操作發生坍塌事故,沈某因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但因情節顯著輕微,城關區檢察院立案后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隨后,按照甘肅省檢察院的預防職務犯罪約談的規定,該院預防部門對沈某所在單位及沈某個人進行了約談。通報了沈某職務犯罪案件查處情況,剖析了發案原因,對單位和個人進行責令糾錯,提醒該單位注意防范發生類似案件。
約談后,市建筑安全監督站和沈某表示,對職務犯罪的危害性有了深刻的認識,感謝檢察機關的關心和警醒,將在今后的工作中自覺防范和抵制職務犯罪。開展預防約談工作后,該院還對如何堵塞、加強建筑安全監督監管漏洞和薄弱環節,向市建筑安全監督站提出了預防對策和建議。
“我們制訂了城關區人民檢察院約談告誡警示教育實施方案,力爭構建一道警示訓誡防線,實行超前防范和動態監督,及時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錯誤,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錯或不犯大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錯誤的黨員干部。”城關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銳表示。
王銳介紹,預防約談工作,是對有職務犯罪傾向人員的一次“亮劍”,目的是“約談一人、警示一片,挽救一批”。目前,檢察機關主要對三類對象進行約談:一是對舉報線索進行審查評估后,認為沒有初查必要,但存在非規范職務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二是經初查后發現有職務違法行為,但尚未達到立案標準,作出不立案決定的單位或者個人;三是在立案偵查后,證明涉嫌職務犯罪,但情節輕微,作出撤案或者不起訴決定的單位或者個人。今后,城關區檢察院將積極開展預防約談工作,拓展預防渠道,增強預防效果,努力防止和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