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法院執行局原局長楊某在執行案件中,3次收受當事人賄賂5萬元。經遵義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該縣法院一審判決楊某某有期徒刑3年。
審理查明,在桐梓從事房產開發的遵義某房開公司因欠債,被幾名債主告上法庭,桐梓縣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該公司敗訴并償還債務。之后,幾名債主立即向該院執行局申請執行。2013年初,時任執行局局長的楊某依照判決,從該公司賬戶上劃走800萬元到法院賬戶,以執行給申請執行人。其時正值年關,由于這家房開公司拖欠民工工資,引發不安定因素,經桐梓縣政府出面協調,桐梓縣法院執行局遂把800萬元劃回該公司賬戶,以支付民工工資,解了公司燃眉之急。為表謝意,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公司法律顧問分兩次送給楊某4萬元“感謝費”。
同年9月,這家房開公司為了在省外辦理貸款,其法定代表人又委托法律顧問送給楊某1萬元“好處費”,讓其以桐梓縣法院的名義出具了該公司無債務糾紛的證明。去年8月,桐梓縣紀委接報后對楊某展開調查。因問題敗露,這家房開公司也沒能獲得貸款。
法院審理認為,楊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主動交代紀委未掌握的受賄事實,且積極退清全部贓款,遂決定對其減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貴州都市報 陳堅 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