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知道對方是犯罪嫌疑人,卻仍為其提供處所、財物幫其逃匿。近日,男子朱某犯窩藏罪,被海口秀英區法院一審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朱某,男,1972年生。據秀英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3月中旬某日,王某(已判刑)來到被告人朱某辦公室聊天,并告知了朱某其 前段時間向他人行賄20萬元,且涉案相關人員已被檢察機關調查,王某擔心自己也會受到檢察機關的查處。2013年3月底,王某對朱某提出想離開海南躲避風 頭。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朱某在明知王某涉嫌行賄犯罪的情況下,仍安排王某乘坐其司機駕駛的汽車離開海南前往廣東省汕頭市;在王某提出去汕頭需要 用錢時,朱某又以借款名義向王某提供20000元用于花銷,并通過其朋友鄭某安排了王某在汕頭市的食宿。王某后藏匿于廣東省汕頭市。
另外,王某因涉嫌行賄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并決定刑事拘留,于2013年4月24日在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峽山客運站由汕頭發往深圳的長途客車上被抓獲歸案。
秀英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明知王某涉嫌犯罪而仍為其提供處所、財物幫其逃匿,朱某的行為已構成窩藏罪,應依法予以懲處。據此,該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朱某犯窩藏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記者 陳標志 通訊員 宋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