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惠州4月20日電 (嚴初 盧思瑩 羅舒婷)旅客王某等人到廣東惠州龍門縣南昆山游玩,入住無牌經營旅店。后喝酒,不慎跌落受傷,王某將旅店告上法院。龍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旅店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共同賠償給王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3萬多元。雙方對判決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今天,龍門法院公布案情。
據龍門法院介紹,2013年7月5日,王某等16人到龍門縣南昆山旅游區游玩,入住鐘某、藍某夫婦無牌經營旅店后就分散作息。王某與朋友羅某、吳某入住4樓401房。當晚,吳某約王某等到陽臺聊天、喝啤酒至凌晨。凌晨4點,吳某先行休息,王某不慎從窗臺上跌落,導致受傷。店主藍某報警。后王某被送往龍門縣人民醫院治療,后轉到廣州南方醫院治療,用去醫療費30萬元。協商不成后,王某將旅店告上法庭。
龍門法院審理后認為:旅店對客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而該旅店在案發時為無牌照經營的旅館,無安裝防護措施,事前未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也無證據證明王某等人入住時對其提醒與說明,故旅店于經營活動中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疏于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責任。鐘某、藍某對王某墜樓受傷造成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決鐘某、藍某共同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43萬多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