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盧氏5月20日電 (師紅壘華平曉宇)5月20日,記者從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盧氏縣某鎮人民政府農業服務中心主任楊振強利用自己負責實施中幼林撫育項目的職務便利,通過重復報銷手段,侵吞撫育項目款26800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犯罪所得268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已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1961年出生出生的楊振強于2011年2月份起任盧氏縣某鎮人民政府農業服務中心主任。2012年初,盧氏縣某鎮人民政府按照上級部門要求負責實施生態建設工程,楊振強負責實施中幼林撫育項目。楊振強組織工人施工,并在工程結束后墊支26800元勞務費。之后楊振強將該筆勞務費單據經時任某鎮人民政府副鎮長王某簽批后等待報賬。
后楊振強又到該鎮農業服務中心副主任、盧氏縣騰龍農牧林有限公司(下稱騰龍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處,約定由騰龍公司名義和盧氏縣財政局結算該項目款,待項目款撥付后將其墊支的26800元付給他。2012年10月12日,騰龍公司收到盧氏政局撥付項目款后,王某甲在楊振強未向其提供任何報銷單據的情況下,將其中的26800元支付給楊振強。
2013年1月31日,楊振強持經過簽批的26800元勞務費單據到鎮農業服務中心報賬,再一次領取了26800元。后楊振強到檢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盧氏縣監察局將涉案贓款26800元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振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侵吞公款26800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鑒于楊振強犯罪后有自首情節,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遂依法減輕作出以上處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