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對不文明行為應分門別類梳理
知名旅游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劉思敏上午向記者表示,國人的不文明出游行為更多的源于“陌生環境下的道德失范”,由于游人離開了熟悉的環境,脫離了家長或領導的“管教”, 在休閑中釋放壓力和放松心情時,最容易失范。
對于旅游不文明行為,在十月一日實施的《旅游法》中有明確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劉思敏認為,目前《旅游法》對“不文明行為”概括較為籠統,應對其不文明行為的方式和嚴重程度進行分門別類的梳理。
比如游客在文物上亂刻“到此一游”,除是不文明行為外,同樣也是違法行為。我們應該根據不文明行為的危害程度不同,修改相應法律,對不同的不文明行為進行警告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法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