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06]45號)和《陜西省物價局關于加快我省污水處理費改革的通知》(陜價價發[2007]40號)文件精神,經會議研究并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商洛市市區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調整商洛市市區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市區污水處理費由現行每噸0.40元提高到每噸0.80元。在現行水價外,隨各用戶用水量據實征收。
二、征收范圍:此次僅開征市區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處理費。居民生活用水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暫不調整,仍按原每噸0.40元執行。
三、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工作由商洛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實施,征收單位應向用戶出據征收票據(即污水處理費每噸0.80元)。
四、加強污水處理費征管力度。污水處理費的征收要做到應收盡收,專款專用,全額用于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五、對市區所有自備水源用戶的污水處理費征收,由商洛市城市管理局商相關部門征收,征收標準按0.80元/噸執行。
六、此征收標準從2010年9月20日抄見水量起執行。
七、本公告由商洛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