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通信與信息安全
第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提示用戶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遞物品的名稱、類別、數量等,并核對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準確注明郵件、快件的重量、資費。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證明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用戶在場的情況下,當面驗視交寄物品,檢查是否屬于國家禁止或限制寄遞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稱、類別、數量等是否與寄遞詳情單所填寫的內容一致。依照國家規定需要用戶提供有關書面憑證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要求用戶提供憑證原件,核對無誤后,方可收寄。
用戶拒絕驗視、拒不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拒不提供相應書面憑證或者不按照規定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予收寄。
第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用戶交寄國家禁止寄遞的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已經收寄的郵件、快件中發現有上述物品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立即停止轉發和投遞。
對其中依法需要沒收或者銷毀的物品,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對已經收寄的不需要沒收、銷毀的禁寄物品以及一同查處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與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聯系,妥善處理。
第十一條 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外商不得投資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妥善投遞郵件、快件。需要簽收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直接交付收件人,并辦理簽收手續,或者依法由他人代為簽收。
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并保障代收代投郵件的安全。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采用技術手段,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實行安全監控,防止郵件、快件在寄遞過程中短少、丟失、損毀。
監控設備應當全天二十四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三十天,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報送。
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確保所掌握的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業務的信息不被竊取、泄露。未經法律明確授權或者用戶書面同意,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將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業務的信息提供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但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除外。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備專門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設備的標準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項目收集、統計、分析運營信息,確保有關數據的真實、完整,并按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為接入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預留相應的數據接口,并按規定與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聯網。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合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為監督檢查人員提供相應的便利條件。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設計和建設郵件、快件處理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保障本企業寄遞渠道的暢通。
因自然災害、社會事件、生產安全事故、經營不善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郵件、快件積壓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及時組織和調配運力,進行有效疏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