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72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最高賠償額由50萬增加到100萬,周亞平在肯定這是修正案中的“亮點”的同時,也提出不要定上限的想法:“上限不合理,因為通常判不到那個數。憑什么規定最多判到50萬,或者100萬?”他表示,制定賠償下限,才是讓著作權人能通過打官司來維護權利的手段:“現在著作權的官司,著作權人贏了都是輸,我們跟要飯的似的,打一官司賠一點兒錢,連訴訟成本都不夠。”
“方文山60%的收入來自開餐館,小柯(微博)靠版權養不活自己,劉歡十幾年在音集協拿到的收入是六萬。”盡管宋柯強調目前對草案的修改意見已進入“講理”階段,即不一味從情感上表達音樂人的憤怒,而要讓意見合乎法理,有理有據,但說起著作權被剝奪,周亞平還是難掩激動情緒。當天的發布會在宋柯的烤鴨店里舉辦,這是他辭去音樂公司太合麥田(微博)總經理職務后的下一步去處,也成了對周亞平“做音樂沒‘錢’途”一說的最好證明。 (周文韜/文)
附:《著作權法》草案中引起爭議的部分條款:
第四十六條 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第四十八條 根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二)在使用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
(三)在使用后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同時報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稱、作者姓名和作品出處等相關信息。
使用者申請法定許可備案的,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其官方網站公告備案信息。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第一款所述使用費及時轉付給相關權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況查詢系統供、酬的,對權利人就同一權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訴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使用,并按照相應的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支付報酬。
第六十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并能在全國范圍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書面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二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確定的,參照通常的權利交易費用的合理倍數確定。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和通常的權利交易費用均難以確定,并且經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登記、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登記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對于兩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應當根據前兩款賠償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賠償數額。(新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