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關于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
本次修改對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進行了以下調整:(1)根據權利人、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及相關機構的意見,將著作權“法定許可”進一步限縮為教材法定許可和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兩種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條關于錄音制作法定許可、第四十七條關于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法定許可的規定,將其恢復為作者的專有權;(2)對于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允許當事人約定專有出版權,報刊社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其他報刊不得轉載,同時在第五十一條規定專有出版權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推定為一年;(3)明確使用者在首次使用作品前進行一次性備案,將備案機構調整為相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4)增加使用者在法定期限內可以直接向權利人支付報酬的規定。
(十一)關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
本次修訂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進一步限制其適用范圍:(1)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發表的文字、音樂、美術或者攝影作品;(2)自助點歌經營者通過自助點歌系統向公眾傳播已經發表的音樂或者視聽作品。同時,保留了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延伸性集體管理的規定,增加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平等對待所有權利人的規定。
(十二)關于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相關規定,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只適用于作品、表演和錄音制品。由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廣播組織條約》尚未締結,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目前不適用于廣播電視節目。但是從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磋商來看,目前各成員國對此基本沒有爭議。因此,本次修訂在第六十四條將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擴大適用于廣播電視節目,并對相應條款進行了修改。
(十三)關于民事責任
本次修改,對民事責任作了以下調整:(1)在第六十九條增加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教唆或者幫助侵權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2)在第七十條進一步明確使用者在使用著作權人難以行使和難以控制的權利并愿意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授權前提下,使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非會員權利人作品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在賠償責任承擔方面,如果使用者已經與相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合同,則對非會員權利人按照著作權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賠償損失;如果未與相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合同,則對非會員權利人按照一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原則賠償損失。同時,本條第二款規定,對使用者惡意使用他人作品的三種情形,不適用著作權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賠償損失,而應當適用一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原則賠償損失。(3)在第七十二條取消關于法定賠償的前置條件——進行著作權或相關權登記、專有許可合同或轉讓合同登記的規定,同時對于兩次以上故意侵權的,將懲罰性賠償調整為二至三倍。
(十四)其他內容
本次修改還根據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對一些規定作了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如將涉外的互惠保護原則分散規定于相應條款、將職務作品中受聘于報刊社或者通訊社創作的作品限定成記者為完成報道任務創作的作品、將表演者明確為自然人、將作者、表演者和錄音制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內容作統一表述、明確著作權登記等事宜的收費標準制定機關、明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明確國務院各相關部門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管職責等。(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