婢女可以和男主人發生性關系,這似乎成了中國古代家庭里的一條“潛規則”。而中國古代男子也當然地把婢女當成自己,除妻、妾之外的泄欲工具。如《紅夢林》第六回中,“賈寶玉初試云雨情”,對象即是婢女襲人,“寶玉亦素喜襲人柔媚嬌俏,遂強襲人同領警幻所訓云雨之事.襲人素知賈母已將自己與了寶玉的,今便如此,亦不為越禮,遂和寶玉偷試一番,幸得無人撞見。”連襲人自己都覺得給寶二爺“試試”,是正常的。
實際上,男主人與婢女發生性關系并不是隨便來的,同樣受到限制,有的甚至因此被處分。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立大學洛山分校歷史系教授姚平在其所著《唐代婦女的生命歷程》一書中記述,在唐代,男主人與婢女發生性關系很普通,甚至有官員攜寵婢在辦公室過夜,真是風流瀟灑。但也有代價,《唐會要》記載,“開成四年二月,刑部奏:大理司直張黔牟在寺宿直,以婢自隨。”張黔牟帶著婢女一起值班,受了處分,“合判官一任,當徒一年”。
婢女,讓中國古代男子滿足性欲的層次豐富了,但與納妾一樣,也不是什么樣男子都能蓄婢女的。明朝萬歷年間,鑒于普通人家蓄養奴婢現象出現較多,民風日下,左都御史吳時來申明律例六條,其中第一條是,“庶人之家不許存養奴婢”,“潛規則”對普遍男子是行不通。
那么,不準納妾、蓄婢,普通男子“包二奶”、嫖娼總可以吧?也不盡然。
“包二奶”應該是一個時尚的現代詞,實際上,在中國歷史上“包二奶”現象一直存在,一直不絕,并不是現代男子的創造發明。妻與妾在家庭地位上有明顯區別,但都是合法婚姻之內的,有婚姻關系。而“二奶”就不同,是不能作為丈夫家里人的,僅僅是“性伙伴”,是性的關系,說白了,就是單一滿足男子性欲的女人。
在唐朝,“包二奶”有一個專有名詞,叫“置別宅婦”,自然“別宅婦”就是古代的“二奶”啦。當“別宅婦”,在唐朝不算出嫁,所以“別宅婦”都屬未婚女性,即便生了小孩,也不能改變身份。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唐史專家黃正建認為,“別宅婦”往往就是“別第妓人,或“外婦”,養“別宅婦”即近于養妓。
一般情況下,男人在外地謀事,長期遠離妻妾,才會置“別宅婦”;還有一種是妻、妾容不下丈夫再討一房女人,只好安置在外面。如唐初禮部尚書任瑰“包二奶”就是不得已的事情。唐人張鷟所著的以記述隋唐兩代朝野逸聞為主的筆記小說《朝野僉載》中,有一個任瑰置“別宅婦”的故事:
初,兵部尚書任瑰敕賜宮女二人,皆國色。妻妒,爛二女頭發禿盡。太宗聞之,令上宮赍金壺瓶酒賜之,云:“飲之立死。瑰三品,合置姬媵。爾后不妒,不須飲;若妒,即飲之。”柳氏拜敕訖,曰:“妾與瑰結發夫妻,俱出微賤,更相輔翼,遂致榮官。瑰今多內嬖,誠不如死。”飲盡而臥。然實非鴆也,巨夜半睡醒。帝謂瑰日:“其性如此,朕亦當畏之。”因詔二女令別宅安置。
從上面可以知道,任瑰“包二奶”是因為怕老婆,連李世民的“毒酒”都敢喝下肚子,任瑰把敕賜的二個宮女帶回家,不是找麻煩么,只好重新找房子,另外安置。順便說一下,給婦人所住的“外宅”或買房,或租房,或借房,這與今天有錢的大款可以購一處房子給“二奶”,有權的官員可以把情婦養在高檔賓館的長包房里,極為相似。
唐玄宗時期,別宅婦曾一度被禁。《唐會要》(卷41)記載:“開元三年二月敕:‘禁別宅婦人,如犯者,五品以上貶遠惡處,婦人配人掖庭’。”李適當皇帝時,翰林學士吳通玄娶宗室女為外婦(“別宅婦”),還作為一大罪狀,被人告到李適面前。可見,有權有勢的唐代男人“包二奶”,也是要小心謹慎的。一直到唐朝后期,男人置“別宅婦”才放開,官方是睜一眼閉一眼。自然,置“別宅婦”非一般男子所能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