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項法律在立法過程中收到近20萬條公眾的反饋意見,很可能說明爭議比較大。這項立法,本不應像《消費者保護法》那么熱,也不應像《勞動保護法》那樣受人關注,但令人驚詫的是,就是那么一部不太熱的立法,在2012年、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該法進行的一、二審過程中,卻收到連綿不斷的爭議甚至是強烈的反對意見。這項立法就叫“資產評估法”。
近日,在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聯合召開的研討會上,多位知名專家和業內專業人士提出,資產評估法之所以引發爭議,是因為立法的目的具有一定的部門利益特征,進一步推敲,是為一個叫“資產評估行業協會”的小團體利益服務。
我們知道,資產評估立法不僅在中國屬首創,就是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也無先例。早在1999年,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時,就已將“資產評估”定性為會計范疇,目前的二審稿試圖讓資產評估機構統領其他估價業務,顯然有失市場公平,這對講規則的估價行業來說極具嘲弄性。
立法的起草說明,給人以資產評估師是我國改革開放最早出現的印象,實際上,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先于資產評估師,且《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了房地產估價師的合法地位,加上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從業20年來,積累了一定的聲譽和影響力。如果立法出臺改變了估價師的名稱,勢必剝奪了5萬多名房地產估價師、4萬多名土地估價師的執業資格,顯然侵犯了這兩大估價行業的權益。
其實,要在經濟領域立法,首先應是出現了市場失靈現象,但從估價行業看,并未出現這種現象,也就不需要立法管制。特別是像估價這樣的特殊行業屬“小眾”,更容易被少數利益部門所控制,即便需要整合資源,也應由市場調節調整,而不是將部門號令通過立法把專業性很強的六大評估行業硬性歸一。
與此同時,這項立法也不符合《立法法》精神。我國《立法法》規定,立法應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資產評估法》是專業法,當受《立法法》調整。如果該法用“一業”取代“多業”,用“部分利益”取代“全體利益”,顯然與《立法法》背道而馳。
按照國際慣例,“資產”更多的是體現在財務報表上,在國外這些通常是由會計師、審計師去做的,根本不需要專門的資產評估師。如果涉及到不動產估價,會找不動產估價師分類評估,然后將估價結果置入財務報表。市場經濟中,某一行業或行業協會要想搶別人飯碗,完全可以通過正常的市場競爭,而不是由某一行政部門通過立法去強制實行,更何況這是一個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都不普遍存在的行業。因此,目前的這種立法近似有點荒唐。
為此,建議資產評估的立法一定要持審慎態度,政府有關部門如認為有必要立法,應獲得大多數部門和相關行業的贊同,否則立法的動機就值得商榷甚至質疑。一部法律本來是為了體現更多的公平。如果在立法的過程中制造了更多的不公平,就背離了立法的宗旨,甚至會本末到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