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陽3月13日電(馬義恒 馮云虎)13日,記者從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獲悉,內鄉縣桃溪鎮某村民小組組長孫某不經有關部門批準,私自將基本農田租賃給其弟弟并被用于房舍建設。內鄉縣檢察院對孫某提起公訴,內鄉縣人民法院以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2009年以來,內鄉縣桃溪鎮某村民小組組長被告人孫某在沒有經過土地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將本組11.74畝土地租賃給其弟弟孫某某用于建設豬場,租賃期限20年,土地租賃費為每畝年租金450元。經內鄉縣國土資源局認定:涉案地塊總占地面積0.7851公頃(合11.74畝),該宗地塊為村民小組集體土地,均為基本農田。至案發被占用農用地已全部用于房舍建設。
經內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鑒于被告人孫某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遂作出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的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