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南京“虐童”案有最新進展,南京市檢察院官方微博稱: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12日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一旦被訴養母最高領刑3年
南京公安官方微博“平安南京”昨日中午也發布通報說,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刑事拘留了男童的養母。通報稱,經南京警方連續工作,現已查明3月31日17時許,男童施某某因未完成其養母李某某布置的課外作業,遭到李某某用抓癢耙、跳繩抽打及腳踩,致使施某某雙手、雙腳、背部大面積出現紅腫痕跡。經法醫初步鑒定,施某某構成輕傷。根據前期大量的調查取證,4月5日凌晨1時許,警方對涉嫌故意傷害的李某某(女,50歲)依法刑事拘留。目前,經過警方協調,男童已被其親生父母暫帶回老家撫養。相關工作仍在進行當中,具體細節會根據進展情況適時發布。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已經適用拘留而提請批捕的案件,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記者從浦口檢察院了解到,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查之中。
一直關注此案的南京師范大學教授李建明告訴記者,《刑法》規定,輕傷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傷害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南京警方公布的消息,經法醫初步鑒定,孩子構成輕傷,也就意味著,養母即使被判刑量刑將少于3年。
養母會不會被撤銷監護權
提請批捕啟動,南京檢方是否一定會批捕呢?
李建明認為,“不是有罪就一定要批捕,比如害怕當事人逃跑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可以作出批捕決定,本案中沒有這類因素,應該作出不批捕決定,但是不批捕不代表不起訴,檢察機關依舊可以依法提起公訴。”可驗證的案例是2012年發生的溫嶺虐童案,盡管輿論一片聲討,但被告人顏某最終僅被行拘15天。“無論社會影響多么壞,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必須根據犯罪情節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
心理學家反對孩子再回到養母身邊。南京心理危機干預中心主任張純是為數不多與男童談過話的心理專家,他告訴記者,孩子只有兩個要求,一是要媽媽,二是要上學。但是他認為,孩子“找媽媽”是心理學上的斯德哥爾摩綜合征,即指犯罪的被害者對于犯罪者產生情感,甚至反過來幫助犯罪者的一種情結。與養父母和親生父母接觸后,張純堅決反對把孩子重新送回他們身邊。他認為,養母或許患有沖動控制障礙癥,孩子不適合再回到這樣危險的家庭,而親生父母不顧孩子的情緒,帶著孩子去派出所求情,說明他們沒有能力給孩子保護。“當父母無法保護孩子的時候,‘最大的家長’政府不能撒手!”
有輿論認為,養母應當被撤銷監護權。但一位長期從事兒童福利事業的民政部門人士告訴記者,國家的福利機構是用來托底的,兒童福利院成長環境缺乏家庭、父母、親戚等正常的人際關系,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整體是不利的。“不管國家福利有多健全,保障措施多到位,家庭永遠都是孩子最好的、最安全的成長港灣。”一旦遇到不適合孩子成長的環境,比如家庭暴力、經濟困難、突發變故等情況,需要變更監護人的,另一個健康的家庭是首選。具體到這例特殊的親屬領養案,如果孩子養母被剝奪監護權,那么首先要評估其親生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意愿,如果親身父母不具備撫養能力,民政部門才應代表國家,履行監護權,確保孩子的正常生活無虞。如果養母沒有被剝奪撫養權,那么司法、教育和民政部門也應定期跟蹤評估其家庭,有無再虐待現象的發生。
保護孩子永遠是第一位的
記者了解到,司法機關、婦聯、區民政等單位和公益組織第一時間帶著兒童保護領域的心理專家與孩子接觸,在調查案情的同時,始終盡最大努力保護孩子。
省婦聯權益部部長康莉態度鮮明:對家庭暴力要“零容忍”。“家暴并非僅僅是家務事,不管是出于愛還是其他的什么原因,都不能以愛的名義傷害孩子,一旦傷害就要通過法律途徑依法處理。”
曾審理過南京餓死女童案和父親殺女案的南京中院少年庭庭長周侃認為,“父母應該意識到,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財產,而是獨立的生命體,其人身權利應受到國家法律監督。父母在管教子女的過程中,模糊正當懲戒子女和侵害子女人身權利之間的界限,釀成悲劇的不在少數,不容忽視,應當引起社會關注。”
為杜絕虐童慘劇再次發生,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莉給出了三點意見。首先,早預防,即建立預防機制。比如婦產科醫院為準父母提供育兒資料,學校、社區向家長提供教育方法、兒童心理特征方面的講座,教育部門培訓教師識別兒童被虐后的特征。其次,早報告,即建立強制報告制度,醫生、老師、鄰居等工作、生活中發現未成年人有不合理的外傷,疑似為掩飾外傷的不符合季節的著裝、懼怕成年人等特征后,應立即報告。最后,早干預,即建立政府干預和志愿者幫助相結合的制度。相關職能部門在接到報告后,要重視虐童問題,立刻著手調查,必要時邀請社工、心理專家介入,分情況科學處理虐童。
相關部門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無不呼吁社會各界不要過度關注本案。前述民政人士認為,為了孩子,這件案子的信息披露和新聞報道,應該“打上馬賽克”,別讓已經開始懂事的孩子再次受到傷害!媒體在合理報道的同時,應當適度保護當事人信息,更不應當直接采訪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