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貨工人李某將新床墊送至業主家中,卻不幸在業主家中墜亡。事發后,李某的“身后事”久久不得平息,其家人將床墊商家、裝飾公司及業主告上法庭索賠120萬余元,而被告三方誰都不愿意為李某的死負責。一審判決李某本人、裝飾公司及業主都有過錯。業主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市一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業主對李某的死負有責任。
2013年10月19日,從事貨運工作的李某按照約定,將一新床墊送到位于北京天通苑某小區的業主家中。該房屋為一樓復式,屋內有一處通往地下室的樓梯預留孔,李某對此并不知情。在和裝修工人一起搬床墊進屋的時候,李某不慎從預留孔掉入地下室,重傷不治身亡。之后,李某父母、妻子及兩個子女共5人將涉案的床墊賣方張某、裝飾公司以及業主告上法庭,要求三方按比例各自承擔賠償共計120萬余元。
一審中,被告三方堅稱對李某的死不承擔責任。
床墊賣方張某辯稱,自己與死者李某建立的是運輸合同法律關系,而不是雇傭法律關系,李某自己運營車輛,雙方地位平等,不存在從屬和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在運輸合同法律關系中張某對承運人李某的死亡并無賠償責任。
裝飾公司則認為,事發前一個月,該房屋的裝飾工程已經竣工,并將房屋交付給業主使用和管理,所以應由業主承擔責任。
而業主辯稱,自己與李某并無任何合同關系,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作為送貨人,李某稍加注意即可識別到樓梯孔的存在,且事發時,業主本人并不在現場,施工現場的管理由裝飾公司負責。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死者李某送貨到陌生環境,沒有對自己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床墊的賣方張某與死者李某訂立的《貨物運輸協議》,為貨物運輸合同,張某對李某的死亡并不存在過錯,也不存在法定的賠償義務。裝飾公司作為專業從事裝修工程的公司,應當預料到預留安裝樓梯的孔洞存在安全隱患,有義務采取相應防御措施,而其在竣工時并未采取足以防止意外發生的必要的安全措施,其對李某的墜樓行為存在過錯。業主本人應當知道簽署竣工驗收單的法律后果,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意外發生,但其疏于管理和防范,其對李某的墜樓行為亦存在過錯。
最終,一審法院判定死者李某自己承擔10%的責任,床墊賣方張某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裝飾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業主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損失數額包括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在內共計113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裝飾公司雖表示不服判決,但并未上訴。同樣不服的業主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認為自己不存在過錯。
一中院經過審理認為,業主雖然簽署了竣工驗收單,但應當清楚房屋內預留有安裝樓梯孔洞是極其危險的。業主未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意外發生,而且疏于管理和防范,未有效提醒和避免李某墜入預留安裝樓梯的孔洞的事故發生。業主對此同樣存在過錯。
據此,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