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4月8日電(方經綸)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下文簡稱: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近年來,我國金融立法工作穩步推進,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基礎法律為統領,以金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重要內容、地方性法規為補充的多層次金融法律體系。
制定金融穩定法將如何進一步保障我國金融體系穩健運行?
我國為什么需要金融穩定法?
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草案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立法目的:健全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機制,壓實各方責任,完善處置措施,落實處置資源,維護金融穩定。
“我國在金融穩定方面,缺乏整體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需要進一步完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肖京認為,草案征求意見稿加強了金融穩定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建立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的專門制度安排,與已有的其他金融法律各有側重、互為補充,形成更為科學完備的金融法治體系,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
“金融是實體經濟的血脈,穩金融的同時也在穩實體。”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金融機構須從大局出發,堅定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制定金融穩定法不僅可以進一步健全我國金融法治體系,同時能夠促進我國實體經濟的健康發展。
“草案征求意見稿借鑒了國外相關法律的經驗。”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貿易學院金融學系教授江萍介紹,金融風險防范立法在國際上有先例可循。例如,金融危機后,美國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設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德國也制定了專門的金融穩定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有哪些亮點?
草案征求意見稿共六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金融風險防范、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附則。這其中有哪些內容值得重點關注呢?
劉俊海認為,我國制定金融穩定法有三個基本立足點。首先,在宏觀上著力構建維護金融穩定的四梁八柱,健全了金融風險的事先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處置的全流程、全鏈條制度安排,做到未雨綢繆;其次,健全了部門之間、央地之間的監管分工和協調合作,形成維護金融穩定的合力;最后,堅持特別法的定位,在遵循民商事法律原則和一般規定的基礎上,規定金融風險處置必要的手段措施,以高效處置風險,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
“草案征求意見稿亮點多多。”肖京表示,草案征求意見稿健全了金融穩定工作機制,同時壓實了各方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責任。明確了處置資金來源,建立處置資金池,明確權責利匹配、公平有序的處置資金安排,并且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作為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后備資金。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風險處置機制,新增整體轉移資產負債、設立過橋銀行和特殊目的載體、暫停終止凈額結算等處置工具。
如何理解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人民網“強觀察”欄目梳理發現,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首次提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國家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統籌管理,作為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的后備資金。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必要時,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用于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等償還。
“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是各國處置問題機構的普遍做法。”江萍表示,在穩定保障基金方面,美國和歐盟分別設置了有序清算基金和單一處置基金作為穩定基金,日本也出臺了《金融機能強化法》修正案,加強危機下對金融業的資金支持。
“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作為應對重大金融風險而設立的一種后備資金,將與存款保險基金和行業保障基金雙層運行、協同配合,共筑我國的金融安全網。”肖京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