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對干部紀律作風要求的越來越嚴,“為官不易”思想隨著抬頭,“為官不為”現象有所加重。各種“不作為”“懶作為”“庸作為”現象頻現報端,其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現象令人觸目驚心。怎樣更加有利的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真正做到“罰當其罪”,發揮法律在懲治犯罪上的震懾力,是我們今后一段時期內應當思考的問題。
一、工作現狀
目前基層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工作的現狀可概括“四難一大”,即線索發現難、調查取證難、偵結公訴難、法律把握難和查處阻力大。
1、線索發現難。由于認識等諸多方面原因,人民群眾向檢察機關反映瀆職侵權犯罪方面的情況相當之少,主動上門提供線索的更是少之又少。案件線索來源狹窄,渠道不暢,線索不足、線索質量明顯不高,可查性極差,“案源匱乏,線索枯竭”成為反瀆職侵權工作健康發展的“瓶頸”。
2、調查取證難。瀆職侵權犯罪主體大多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有一定的社會關系和影響力,為反瀆部門的調查取證工作增加了不少難度。
3、偵結追訴難。瀆職侵權案件涉及面廣,案情復雜,所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院領導和反瀆部門不同程度地會碰到以各種理由說情、施壓、拆臺等現象。
4、法律把握難。瀆職、侵權犯罪新型犯罪多,新罪名多,有些瀆職、侵權犯罪又與各種行政行為、執法行為交織在一體,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顯得模糊不清;部分條文用語較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有關的司法解釋相對滯后;一般案件和重特大案件界限不明,標準不清。造成反瀆部門對一些技術性較強的案件或者新罪名的案件查處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
5、查處阻力大。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單位和領導從地方、部門保護主義出發,瞞案不報,封鎖消息,導致反瀆部門錯失辦案良機;有的袒護瀆職犯罪,用權力、利益、人情關系影響案件查辦;有的甚至將查處瀆職犯罪與發展經濟對立起來,認為懲治瀆職犯罪會影響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損害本部門的利益,不讓查處,進而發展到阻撓辦案。
二、困境原因
1.人們對瀆職侵權犯罪缺乏認知,不愿舉報,不會舉報,導致案件線索發現難。加上檢察機關宣傳的廣度、深度不夠,有影響的瀆職侵權案件較少,一般干部、群眾對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職責、任務不甚了解,由此出現不知如何舉報或不愿意舉報,導致辦案機關“無米下鍋”。
2、案件查辦有阻力,社會干擾多,初查工作難以深入。瀆職侵權犯罪既與公務活動聯系密切,又與社會不正之風、違紀行為交織在一起,而涉案人員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有一定的反偵查能力,沒有可靠確鑿的證據,很難實現初查目的,工作難以深入。加上少數單位領導法制觀念淡薄,對案件查處消極干擾,甚至阻撓辦案,人為增加了案件取證和查辦的難度,使很多案件的偵查取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3、偵查模式太陳舊,犯罪證據難以固定。當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模式沿襲反貪偵查模式,偏重于“由供到證”,法律賦予的偵查手段不足,取證方式單一,很少應用現代科學技術獲取和固定證據,偵查工作往往陷于被動局面。由于偵查模式陳舊和技術手段落后,辦案人員無法隱蔽偵查方向和意圖,在與犯罪分子斗爭中不能占取主動地位。
4、聯系機制雖已建立,案源渠道仍狹窄。檢察機關雖然主動與紀檢監察、法院、公安、審計、工商、稅務等單位、部門,建立起案件線索移送和信息反饋制度。但實際工作中,這種聯系機制只停留在互相聯合行文建立機制的表面形式,相關單位對本單位的案件線索大都以政紀、黨紀形式作了處理,無法形成合力,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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