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處罰輕緩,影響辦案積極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處理上普遍存在從寬處理,查多罰少,緩多實少的現象。人為增加了辦案人員查案風險性和舉報人的舉報成本,達不到預期期待,降低了群眾舉報和工作人員辦案的積極性。
三、思考與對策
1、“等案”變“找案”,拓寬案源渠道。檢察機關應深入持久地開展定期、不定期的法制宣傳活動,廣泛宣傳反瀆職侵權工作。
2、更新觀念,用足用活偵查措施。要總結和借鑒成功經驗,打破以人立案的常規,果斷以事立案,變被動為主動,快速啟動偵查程序,運用一切可利用的偵查手段,解決不立案無法運用偵查措施進一步調查取證的難題,使案件承辦人最大限度地發揮各種偵查手段的作用,控制偵查節奏,爭取查辦案件的主動權。并要能夠大膽、靈活正確地使用偵查措施開展偵查工作。
3、以打促防,打防并舉。要堅持把反瀆職侵權工作位置前移,納入反腐敗斗爭的總體格局,做到領導重視,在裝備、經費和人員配置等方面給予必要的保障和一定的傾斜。瀆職侵權部門要樹立威信,通過嚴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擴大社會影響,提高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工作的社會認知度,為檢察機關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提供可靠的案源基礎,以懲治犯罪的高壓態勢進一步激發人民群眾的舉報熱情。
4、建立和培養復合型的反瀆職侵權人才隊伍。反瀆職侵權工作涉及知識領域廣,部門多,法律、法規專業性強,因此必須培養有較深瀆職侵權犯罪理論功底和豐富偵查經驗的復合型人才,才能適應當前反瀆職侵權工作的發展。(丹鳳縣人民檢察院 王曉虎 邢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