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強制度建設。緊緊圍繞檢察權的運行,進一步明確檢察機關內部各層級權限,明確各類檢察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以規章制度管人管事,對各項制度進行了認真梳理、修訂、補充、完善。深入推進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建立辦案質量終身制和錯案責任制倒查問責制,完善和落實檢察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健全案件管理機制,合理調整、完善監控節點和管理方式,強化對檢察業務的過程控制、實時監管和事后評價。積極探索對檢察機關辦案部門、辦案人員自身違法違紀行為建立糾正違法通知和違法辦案記錄、通報、責任追究制度。
(四)強化內部監督制約。通過規范執法辦案流程,完善工作制度,強化科學管理,切實加強了內部執法監督,堅持推行“案件質量評查”工作,評差樹優,部門相互評查,實行內部部門相互監督制約。
(五)強化外部監督制約。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工作評議,執行人大的人事任免決定,每年還就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刑事訴訟監督、監所檢察等專項檢察工作向人大常委會做專題報告,認真落實聯系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聯絡制度。落實人民監督員制度。強化人民監督員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外部監督,確保全部案件納入監督視野。